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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s version="2.0"><channel><title>中国税官论坛--最新20篇论坛精华-全文</title><link>http://taxofficer.net/bbs/</link><language>zh-cn</language><description>中国税官论坛</description><copyright>http://taxofficer.cn</copyright><generator>Rss Generator By Dvbbs.Net</generator><webMaster>webmaster@taxofficer.cn</webMaster><image><url>images/logo_taxofficerbbs.gif</url><title>中国税官论坛</title></image><item><title>[推荐]【税源专业化管理】对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若干认识（二）</title><link>http://taxofficer.w17.dvbbs.net/bbs/dispbbs.asp?BoardID=3&amp;ID=36648&amp;Page=1</link><author>szdf</author><pubDate>2010-9-9 7:44:55</pubDate><description><![CDATA[【税源专业化管理】对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若干认识（二）&nbsp;(2010-09-04 13:27:23)[编辑][删除]标签： 
税源专业化管理社会学涂尔干管理学分类：税源专业化管理专题<br/>&nbsp;&nbsp;&nbsp;第二个认识是关于社会学对专业化和分工的认识，杰出代表是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的论述。在以前的博文中，我已经就该问题进行十分深入的探讨，当时，是从分析涂尔干对于分工理论的矛盾思想这一角度来阐述的——一种批判吧。但是，必须承认的是他的论述也具有十分重要的贡献，主要体现为分工的连续性和对社会关系、团结和道德的有益促进。这一系列论点不断支持其关于分工是社会来源和本质特征的观点，更加现实意义的是解释了为何专业化和分工会伴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这一现象并没有被时代“抛弃”——其中的原因不仅仅是经济学中有关利益和效率的追求、有关经理人理性的选择、有关边际效益和边际费用的比较、有关市场规模扩大的需求，而是出于道德、出于人性伦理、出于规范，从自然分工到社会分工，皆是如此。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给我的另一个重要启示是：分工和协作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是同时存在的。这就回答了一个更加重要的问题：为何经济学只研究专业化分工，不研究专业化协作呢？难道是经济学家们的重大疏漏吗？其实，不是，更多的是我们误解了分工和协作的关系。在经济学领域，当谈到分工时，就是在谈协作；或者说，经济学就是研究分工与协作的边界问题，杨小凯用分工收益和交易费的比较用来界定分工的界限，换句话说，就是在界定协作的界限。但是，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还是总在强调合作的重要性。这是因为，我们所说的合作是管理学中的合作，并非经济学中的概念。两者是不一样的。</p>
&nbsp;&nbsp;&nbsp;&nbsp;第三个认识管理学研究的就是企业（组织）内部分工问题。一个很有趣的话题是：如果你去问一个管理学的教授，分工或者专业化的概念是什么？没有分工理论？他多半会回答你“没有分工理论”。这是我们在专业化管理研讨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同事们提出的一个问题。的确如此，翻遍管理学很多教材或者书籍，也找不到分工的理论。仅是在组织设计部分有部门专门化一说。这是为何呢？我的理解是这恰恰说明管理学本身就是研究分工问题，而且研究的仅是分工的一种分类——企业（组织）内部分工。因为，所有的管理学理论，都是基于各种角度角度或者运用各种工具，去构建企业（组织）内部分工最优化的方法。所以，管理学家们是不会去讨论分工的性质问题的，这是经济学家的领域。这一区分，本质上就是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分界了。</p>
&nbsp;&nbsp;&nbsp;&nbsp;&nbsp;通过，上述三个认识，我认为要研究好专业化分工理论必须从经济学开始，而管理学是具体运用的方法。在实践中，我们对管理学尤其是新公共管理学的相关理论已经是比较熟悉了。那么，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些经济学中的专业化分工理论吧——去揭开专业化分工的神秘面纱！</p><br/>原文出处：<font face="Verdana">http://blog.sina.com.cn/s/blog_6a163c7e0100lu5c.html<br/></font>更多研究：税收小丁的博客<br/>]]></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转帖]成功偏爱有责任的人，百分百责任收获百分百成长</title><link>http://taxofficer.w17.dvbbs.net/bbs/dispbbs.asp?BoardID=70&amp;ID=29454&amp;Page=1</link><author>幸福阁调</author><pubDate>2010-9-1 10:37:47</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p>成功偏爱有责任的人，百分百责任收获百分百成长</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最近在看书，王笑菲的《百分百负责任》。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成熟了的缘故，现在很喜欢看这种职场励志类的书籍。</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百分百责任》是继《靠结果生存》之后，王笑菲职场励志系列的又一力作，书中用幽默诙谐的语言揭示了企业和个人的制胜法宝——责任。</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究竟靠什么才能走向成功？这个问题，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员工，都有很多种答案，智慧、机遇、胆魄等等一些看起来高深莫测的词。然而《百分百负责》这本书告诉你，是责任。只要负责，就能走向成功。</p>
	<p>&nbsp;&nbsp;&nbsp;&nbsp; &nbsp;&nbsp;美国著名广告人李奥贝纳说过：“我所享有的任何成就，完全归因于对客户与工作的高度责任感。”当然他的成功与他杰出的广告创意是分不开的，然而让他走向成功的顶峰的，就像他所说，是高度的责任感。他将在美国市场占有率不到1%的万宝路香烟成功地推世界销售第一的位置，就是最好的说明。接受一个客户、一个工作的时候，无论它是多么地糟糕或者渺小，就像以前的万宝路，都必须具有百分之百的责任感，去全力以赴地尽可能完美地做好它。向你的客户、你的老板甚至是你的下属，来展示你对这项工作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就是对企业或者个人能力最好的保证。</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承担责任不仅意味做好分内的事，更加意味着要在出现失误之后勇于承担。无论是企业或个人，都有可能出现决策的失误，只有在失误出现时不找借口不逃避，积极地承认和解决，在最坏的情况下力挽狂澜，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才能最终通向成功。几次的汽车“召回门”事件就是最好的注解，这些公司并没有一蹶不振。他们处理事件的态度，承担、改正，为错误寻找一个最好的解决方法，对客户负责到底， 反而为他们赢得了更大的声誉。</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相信读完这本书之后，大家都能对责任有更深刻的认识。每个人都负起自己应负的责任，成功就在不远处招手！</p><br/>]]></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原创]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汇编</title><link>http://taxofficer.w17.dvbbs.net/bbs/dispbbs.asp?BoardID=2&amp;ID=29361&amp;Page=1</link><author>梁野税官</author><pubDate>2010-8-29 20:33:49</pubDate><description><![CDATA[<img title="dvubb" src="skins/default/filetype/rar.gif" border="0" onload="imgresize(this);" alt="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a href="viewFile.asp?ID=1654" target="_blank">点击浏览该文件</a><br/>]]></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原创]我们到底缺什么</title><link>http://taxofficer.w17.dvbbs.net/bbs/dispbbs.asp?BoardID=70&amp;ID=29181&amp;Page=1</link><author>cyqcyq</author><pubDate>2010-8-17 22:04:06</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p align="left"><font face="楷体_GB2312">题记：今天在论坛上看到《新国学，兴国学，势在必行》一文，难以入眠，今撰此文，别无他意：只因爱中国、只为中国好！</font></p>
	<p align="left">&nbsp;</p>
	<p align="left">中国人对自己的传统文化向来十分自负甚至自傲，迷信自己的文化是全世界最优秀的文化，我们一次又一次拒绝外来文化，从大清王朝傲慢接待英国使者就可见一斑。直到西方的坚船利炮一次次粉碎中华传统文化的美梦时，仁人志士开始反思：有着五千年历史、有着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为什么会一路挨打？受尽屈辱？直到此时我们才真正睁开眼睛看世界，才开始认识到要学习别人的长处。但是由于受到历史、传统等诸多方面的限制，我们的洋务运动只是仅仅向西方买炮弹、买船，而同时期日本派出的人是学人家的文化和管理制度，比如国民教育、邮局、银行、交通，这些都是国家工业化过程中的基本建设。因此德国铁血宰相俾斯麦得出结论：仅仅从这一点看，人们就可以预知，再过几十年，日本将是亚洲的首强。果然不幸被言中，大约三十年后的中日甲午战争，就是以中国的惨败而结束。这种没有挣脱传统思想束缚的洋务运动注定要失败！</p>
	<p align="left">中国新文化运动实际上是一次思想解放运动，它的最大贡献就是告诉国人一个事实：国学的代表——儒学是中华民族落后的根源之一！使国人逐渐认识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走向现代化不能紧抱传统文化。放眼全世界，一个国家或地区实现腾飞，无一不是一方面传承传统的文化，另一方面学习吸收世界先进的文化，一个兼收并蓄的民族才是有希望的民族，东西方文化相互包容、相互学习才能辉映全世界！而把这种思想付之实践并取得巨大成功是在中国的台湾，有人认为台湾承受的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就比我们强很多，其实不然，台湾长期受异族（多个异族）统治，各种文化交汇，是一个多元文化十分活跃的地区，七十年代未，台湾又掀起留学潮，这都为后来的现代化打下思想基础。而引领台湾走向现代化的蒋经国先生早年留学苏联，同时又受西方文化影响较深；无独有偶，大陆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先生也有留学法国、苏联的经历。这难道只是偶然的巧合吗？不！这是历史的选择，中华民族的复兴必然会落在这些有现代思想、有世界眼光、不受任何传统思想束缚的改革者肩上！</p>
	<p align="left">由于对西方文化的无知，我们曾经把改革开放进程中出现的贪婪自私、没有社会责任感、不择手段地追逐金钱、追求奢侈享受等等丑恶现象，归罪于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袭，我们不禁要问：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真得是如此不堪一击？魔鬼的引诱真得会胜过上帝的召唤？慈禧太后一餐要上几百道菜难道也是西方人教的？酒池肉林这句成语也是外国引进的？直到有一天，突然发现西方的慈善事业蓬勃发展、比尔盖茨比国内哪一位富翁都慷慨大方的时候，我们才恍然大悟：爱面子、摆阔气、讲排场、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人不为已天诛地灭等等，这些恰恰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对国人的毒害呀！如果有走出国门或者没有走出国门但有认真看电视的人都不难发现：谁会随地吐痰？谁爱乱扔垃圾？谁喜欢闯红灯？谁的街道流污水？谁的沙滩污水流？西方文化讲规则，人们敬畏法律，而中国文化讲人情、讲通融，所谓做人要方、做事要圆，所谓世事通明皆学问、人情练达亦文章，法律常常被打折扣，所以一部《交通法》、一部《环境保护法》根本就吓不倒中国人！气得鲁迅先生早就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劣根性大加挞伐；柏扬先生也怒不可竭地对丑陋的中国人进行无情的批判，这是两位大师对中国传统文化深刻认知后的反思，值得每一位中国人深思！</p>
	<p align="left">那么我们到底缺什么？要守住什么样的精神家园？我们绝对不是缺乏历史认同，也不是缺乏传统文化，想靠《四书》、《五经》重建精神家园，其结果必然只会培养出新的腐儒！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历史的事实。不错，传统文化应该成为一个民族走向现代化的财富，但一个抱着北京人头盖骨而兴高采烈的民族、一个捧着《四书》、《五经》而沾沾自喜的民族，注定是要失败的！温总理告诫中国的大学生要仰望星空，就是希望他们放眼世界，学习人类先进的文化和技术。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我们缺的正是这种现代的思想和理念！缺的是放眼世界的眼光和拥抱世界的胸襟！</p><br/>]]></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转帖][写作技能]写好公文的几点探索</title><link>http://taxofficer.w17.dvbbs.net/bbs/dispbbs.asp?BoardID=76&amp;ID=26581&amp;Page=1</link><author>佘文洪</author><pubDate>2010-4-25 23:36:22</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写好公文有什么“窍门”，这是机关工作人员常常遇到的问题。本人认为，找“窍门”并非为了偷懒，实际上这是对做好这一项事的谋略问题，也就是借助他人的经验和教训，寻找规律性的东西，不再毫无头绪地去从头盲目探索。写好公文的“诀窍”，就是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多学、多想、多练，即选准目标、勤学苦练，坚韧不拔、不懈探索，最后由必然王国走入自由王国。<br/><br/>公文该怎样写？有些人一写文章就落入用什么形式，采用什么格式、构思什么结构的怪圈，实际上这是一个误会。文章应该有一种形式，但决定文章怎样写的根本要素是内容，而不是形式。公文无非是一个载体，载的内容不同因而载的方法也应不同。评价公文写得好不好，主要看行文目的和内容反映得好不好，有没有真知灼见，有没有针对性和指导性，而不是锦绣般的文字。目前机关中很多公文的弊病多出在这个方面。一是内容空，有其形无其神，言之无物，象似为写文章而写文章。二是篇幅长，而且有越写越长的趋势，文章不是围绕一个主题紧密去写，而是摆开架子洋洋万言，生怕把什么事漏了，把所涉及的工作一条不漏地排列开，最后给人的感觉是一份资料、一本流水帐。三是论述乱，不分内容特点和对象的知识层次，先论述一番再说，结果议论一番读者最熟悉的东西，毫无作用。四是抄袭多。现在公文写作中有一种不良作风，就是用剪子加胶水“写”文章，不分时境变化，不分场合变更，照抄照般，搞文字“批发”。五是美术化。有的人利用计算机优越的打印功能，把公文各种字体、字形、字号摆布赏心悦目，把各级标题“塑造”得很美，追求公文的感官效应。这样是写不好公文的。还有的文章结构、形式很漂亮气派、词句用得很好，但什么事也没阐明，给人看完后感觉很茫然、一无所得，不能唤起新的启示，这也难以说是一篇好的公文。总之，写好公文关键于内容好，能够准确无误于表现出行文目的，有真知灼见，给送达对象以指引、启迪和遵循。<br/><br/>古人说文无定法。作为公文写作来说，虽无定法，却有无形的规范和规律。根据实际工作体验，本人认为公文写作有许多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东西，这也是写好公文必需把握住的。<br/><br/>一、切实领会好领导意图<br/><br/>公文是为领导活动服务的，是领导者从事行政领导管理活动的重要手段。因而能否真正领会好领导意图，是决定公文写作是否成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br/><br/>（一）公文写作与领导意图的关系<br/><br/>在机关工作应当了解而且必需了解公文写作与领导意图的关系。公文与一般文章最大的区别的姓“公”，是公务文书。公文写作必须体现“公务”的特征和内涵。公务活动特征是层级领导，公文写作当然也要体现层级负责的原则，即行文的目的和要求必须符合领导的意图，最终由领导拍板定论。“公务”的内涵表明公务活动是有组织和目标的，是在领导要达到的预期中按一定的方式进行活动的，文字工作也不例外。换一句话来说，公文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的认可程度和满意程度。<br/><br/>机关公文写作一般讲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职守写作，另一种是授命写作。所谓职守写作，即干什么工作写什么公文，是本职工作中所必需记录、表达、传递公文写作，因而是带有局部性和例行性，公文涉及内容的跨度较小。职守写作，写作者最熟悉本职业务工作情况和特点，储备的素材比较集中，专业性较强，文种和格式相对集中，同时由于领导意图平日都以批示和口头的方式给予传达，并切由领导亲自签发，相对来讲写作难度小一些，一般容易被领导认可。<br/><br/>授命写作，也就是“命题作文”，就是写作者虽不具体从事某项工作，但领导安排要求承担该项工作的写作任务。公文中的领导讲话稿、工作报告、工作意见、会议发言等等，以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写作任务都属于授命写作。授命写作的内容往往带有全局性、综合性、指导性和思想性。授命写作的除了要把握好前面所讲五个写作要点外，非常需要体现领导的意图，运用领导者的思维方式，符合领导者平日的讲话习惯和风格。授命写作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受命于谁，文章思维和特征服从于谁。在这个基础上融会有关政策、精神和理论，在领导的意图上进行阐述发挥，这样的授命写作才能打得住。授命写作切不可人云亦云，没有主见；但也决不可固执已见，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领导意图之上，写进公文之中。<br/><br/>（二）怎样领会领导意图<br/><br/>应当明确的是，领会领导意图并不等于领会领导个人意图，而是领会领导群体工作意图，但也不可排除领导者个人独有的思想观点和某些言语。领会领导意图有多种途径，主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br/><br/>一是学习好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重要规划，了解每个时期突出强调的方针政策。这是因为领导意图从本质上讲是党、国家和人民意志的具体体现。因此要把握住这个方面就会把握住领导意图的总体，这是领导意图最重要的部分。<br/><br/>二是主动扑捉机会参加一些会议，了解一个时期上级领导拟安排的工作重点、工作原则、工作要求、工作措施，掌握领导层的活动意向和动态。领导的行政活动是领导意图的具体体现形式，了解了领导活动动态，有助于加深对领导意图的理解，同时有利于把领导意图具体化。<br/><br/>三是积极参与领导参加的活动，与领导常谈论一些问题，了解领导者思考的热点问题。要掌握领导日常谈论的重要思路和观点，并对其连贯思索，这样对领导的思想情况会有系统、整体的理解。<br/><br/>四是直接具体领受领导指示，最好是当面征询领导者对一些热点、难点、疑点问题的有关解决措施，对一些模糊问题予以澄清。这样会避免写出文稿后作大的改动，甚至推倒重来。<br/><br/>（三）熟悉领导者的领导习惯<br/><br/>领会好领导意图，还应熟悉领导者的思维方式、常用工作方法和讲话习惯。这里所要讲的并不是习惯的好坏问题，是讲话者自身一些特有的东西。许多公文，特别是讲话和报告类的文字材料，由于是领导者亲自讲，因而要根据个人的思维习惯、讲话习惯写作，使文稿与讲话者的特征基本吻合起来，以求达到更好的效果。要通过听、谈、议、读等渠道，从领导者讲话中了解个人的特点，然后再将这些特点反映到公文中去。否则，文与人的习惯特征不统一，领导者和听众都会产生一种陌生感或不习惯的感觉，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公文特征与领导习惯相差太远而不被领导者看中和接受，也很难完成自己的工作，不利于自身的影响。<br/><br/>熟悉领导的思维和讲话习惯并不难，只要留心亲耳仔细听几次领导者脱稿讲话，就会熟悉基本特征，再琢磨分析一下，一般都会适应。这个适应过程一般可以缩短。<br/><br/>一是感受并分析讲话人的思维特征。思维指理性认识或理性认识的过程，是人对客观事物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语言是思维的工具，但人的思维规律性也反映在语言上，语言表达符合思维的规律性。要熟悉领导的思维习惯，主要是看语言逻辑性、看思维的逻辑性强否，分析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感性思维和理性思维、纵向思维和横向思维、正向思维和逆向思维等方面有什么特点，以及综合分析归纳能力等特点。在分析中熟悉了领导者的思维规律性，就容易使写出来的文章被领导者接受。有的稿子写出后被领导调架子，往往是思维特征不同造成的。<br/><br/>二是感受并分析讲话风格。应注意讲话人的语气结构和风趣程度。语气结构是指讲话人语言中的语气构成情况，不同的人因修养不同、地位不同常常形成自己的语气特色。分析语气结构，注意各种语气的分布情况，所占比例如何，确定讲话人语言的语气基调。同时，还应对领导者的幽默特点给予关注，在写作中也有一定体现，使讲话稿活跃、富有生气。<br/><br/>三是感受并分析讲话人的观点和工作方式。领导在不同场合讲话，既是一种说服、教育、引导的思想沟通方式，又是一种行政领导方式。为领导者起草的文章能否打得住，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该文章能否体现了领导者在工作上的观点和工作方法。在某个时候，领导者对某个问题都有相对稳定的看法，对某项工作都有一定的主张，离开这些观点和主张自然不会被领导者接受。所以在平时要注意领导者的主要谈话精神、思想认识和某些方面工作的主要意见，常讲的规范性的词句，将此充分应用到写作中去。<br/><br/>四是感受并分析讲话人的理论层次。理论指概念、原理的体系，是系统化了的理性认识。科学的理论是客观事物的本质、规律性的正确反映，其重要意义在于它能指导人们的行动。了解讲话人的理论层次，可以把握好文章的理性程度，能避免出现常讲实际问题的领导，讲稿理性太重；而常讲理论问题的领导，讲稿理性太轻的问题。讲稿理性无论轻重，都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脱离实际的理论是空调的理论。<br/><br/>五是感受并分析讲话人的分析综合能力。分析综合能力就是指能否对事物内部的各个方面正确准确进行具体分析，能否正确准确地综合起来把握矛盾的总体，抓住事物的本质，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分析与综合贯穿于思维的整个过程。把握住讲话人的分析综合能力，才能在起草文字过程中确定理性分析的“平台”，才能使领导者感到文章是与其自身分析认识客观事物的能力是相符的，要求是一致的。<br/><br/>二、系统储备素材和观点<br/><br/>拥有充分的素材是撰写好公文的基础。写文章实际上是对素材的归纳、消化、加工和升华的过程。储备素材有两个含义，一个是要有众多的文本材料，另一个就是平时多注意思考，进而形成有独特见解的观点群。<br/><br/>（一）平时注意收集分析材料<br/><br/>公文写作决不可凭主观想象，而是要建立在充分素材的基础上，这就提出了材料的收集分析问题。收集材料，就是掌握素材，包括综合情况、重要数据、生动事例及重要思想观点。素材是公文写作的基础，如同搞建筑一样，必须有水泥钢筋、木石砖瓦等建筑材料。要注意“备料”一定要充裕，“材料”要包括思想观点，特别是一些带战略性的思想。有人对收集材料觉得并不重要，不当回事，而在写作运用时却常常有了新的认识，感到它的使用价值了，后悔没有积累，再找时间来不及了，甚至无法找到。有时积累的一些材料可能平时用不上，但在关键时候能用上一个观点，一个事例，一句话，这个材料没有白白积累。因此积累时不可嫌多，运用时又不可能很多，这也许就是素材积累与使用之间的一个特点。收集材料主要有三个途径。<br/><br/>１、调查研究，取得第一手现实材料。特别是写“讲话稿”、“意见”、“规划”时特别需要这样的依据。通过调查取得的第一手材料往往具体生动，真实可靠，印象深，感受深。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现场往往是处于复杂多样的境状之中，各种矛盾、问题及思想认识交织在一起。这就需要在调查了解情况时，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唯上，不唯书，坚持真理，不看风使舵，不随风倒，更不能带着各种框框去找材料，削足适履，歪曲事实。要客观地倾听，平等地讨论，适当地提问，注意点面情况的结合，对调查的材料要做必要的核实。<br/><br/>２、广开材源，积累第二手材料。即收集一些与所写公文有关事物的变革情况，以便分析其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提出有见解的观点。报纸、文件、会议材料，信息、简报等与自己工作有关的材料等等，都可及时记下来，分门别类，积累起来，用时非常方便。这些材料一般是用于作背景材料，或作对比、深入了解的线索，或作为研究分析的借鉴。<br/><br/>３、有备无患，储备基础材料。积累一些与公文写作有关的公文，包括法律、规章、政策、文件、讲话、纪要等，甚至收集一些古今中外的精辟议论，作为形成公文观点和进行综合分析的依据，或直接引证所用。<br/><br/>调查、收集、积累材料有三忌。一忌凭兴趣出发，要从工作需要、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需要出发；如果凭兴趣出发，就可能片面、狭隘，甚至有意无意地歪曲了材料。二忌听风就是雨，道听途说，一知半解，凭想当然办事。三忌实用主义地调查收集材料。总之调查积累材料，要靠勤看、勤问、勤想，一要广，二要实。这样可使你的材料库和思想库应有尽有，样样俱全，头绪清晰，有备无患，垂手可得。<br/><br/>（二）注意加强对材料的系统分析<br/><br/>公文写作选材用料关键在分析。有分析才能选择。材料反映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往往真假相间，精粗并存，表里难分，彼此相关，必须进行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分析改造。玉不琢，不成器。许多人装订了一本本材料，但不去分析研究，派不上用场，或不得其用，失去时效，积累了又有什么用处。<br/><br/>所谓分析，一是分析事物之间的复杂联系。所谓分析事物的复杂关系，方面很多，难以尽列。举例来说，事物之间有因果关系，或然关系、平行关系（如鹰击长空，鱼翔浅底）、隶属关系、对抗关系等等，弄错了这些关系，就不能写出服人的报告、讲话及其他文件，甚而会闹出笑话。弄清关系，才能找到规律，正确反映规律。二是分析所掌握材料的典型性，即在某种范围内的普遍意义，要善于分析材料的代表性和价值。分析材料，要站得高，看得远，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站得高，从根本上说，就是要站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立场上，用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来看问题。要有政治高度，联系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要有理论高度，议大事，懂全局，看本行。这样才能抓住有价值的材料，认识材料的价值。三是分析材料的真伪，要分析真伪，去伪存真。对无论多么复杂问题，只要出于公心，做到“兼听”，就不难办到这一点。四是分析材料的内在价值、分量、意义。分析材料最重要的是要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能把萌芽的东西迅速准确地抓住。古人讲“见微而知著”。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代表社会发展、历史发展方向的新生事物，当其萌芽时，很幼弱，习惯势力往往对它评头论足，不适宜地埋怨，数不清的清规戒律，抱无穷的忧虑。没有新生事物社会就没有生气，没有前途，看准并支持新生事物意义重大。我们必须善于从常人不以为然的现象中发现有重大价值的东西，要善于从表象看到实质，从个别看到一般，从平凡发现伟大，从现在预见未来。在这个意义上说，要敢于“标新立异”。<br/><br/>总之，学会分析材料才能学会识别材料，在平常中发现不平常。进一步说，只有学会分析材料，才能学会选择材料、提炼材料，使具体上升到抽象，由感性上升到理性。这就是要讲的一个方面。<br/><br/>（三）系统思索储蓄观点<br/><br/>好文章要有真知灼见，那就要在思想认识达到一定程度，形成观点群并有较强的逻辑线索之下才能形成。历史上的不朽名作，都是在相当的思想积累、生活积累、感性积累，观念积累之下，经过提练加工完成的。例如作家的成名作、代表作，就是作者在充分的积累和加工条件下写成的。同样有些作家写了一两本好书再写不出新东西，也是积累不足或者耗尽的缘故。我们所讲的观点问题，实际上就是对客观事物的分析认识得出的结论，是在认识客观事物运动规律的前提下如何结合实际去有针对性地认识问题、揭示问题、解决问题思路。<br/><br/>写文章不能就事论事，要把理性与现实结合起来。有了材料，不能堆砌，而要虚实结合，理论联系实际。无实，空洞无据，不能服人，更不能具体生动地感人；无虚，就事论事，就没有浓度，不能发人深思，启迪人的智慧。选材用材得当才能避免“空”和“长”的问题。<br/><br/>所谓储备观点，就是讲要注意积累一些有战略性的思想，有备无患，需则用之。这样在写文章时，就可以在分析、选择、提炼材料的基础上以逻辑思维为经，以事实叙述加必要的形象描述为纬，织出美的绫罗绸缎来。否则现学现卖、现想现卖都不会搞好文字工作。一个没有观点储备的领导人不是称职的领导，同样一个没有观点储备的文字工作者也不是合格的。<br/><br/>观点问题是思想活动的问题，与一个人认识客观世界、运用所具有知识的能力有相当大的关系，因而又是个素质问题，需要一定的时间，付出相当的努力才能有提高。在这个问题上幻想一劳永逸和立竿见影都是不可能的。一些同志写作公文往往摆不脱抄公文的困扰，东拼西凑，通篇都是从概念到概念，内容空泛，不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这种现象往往要经过一个过程才能克服。就需要在实际中经过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探索，学会调查研究收集材料，分析材料，提炼材料，学会如何去综合和概括，有敏锐的观察力。当然也要加强其他方面的修养锻炼。<br/><br/>储备观点关键要能抓住抓准问题。抓问题是指抓一个时期有反映价值的情况。能不能写出有意义、有分量的文章，首先看问题抓得准不准。问题抓得准，抓在点子上，抓在要害上，抓在火候上，文章就有了生命力，写的文字差一些也不要紧，那只是个修改、补充问题了。反之，问题抓不准，文字写得再好，精雕细刻，也不能用。所谓抓在点子上，就是说现实生活中，实际工作中有这个情况，而且是个重要情况，而中央和上级部门正需要了解这个情况；抓在火候上，就是眼下最需要这个情况，早了不行，迟了也不行；抓在要害处，就是抓住这个情况的最本质最关键的部分，而不是拖泥带水，喧宾夺主。<br/><br/>抓题目一定要思想解放，敢于思索，富有创新精神。当今需要在坚持大原则前提下，勇于创新，提出并写出别人没写出的问题，提出并写出人人心中有而笔下无的东西，写出别人欲言而又未言的东西。横量一个文字工作者水平的标准有三点：别人没想到的你写出来了，为上；别人想到但没说出来而你写出来了，为中；别人想到并说出来了而你又说出来的，为下。由此可见抓问题对提高文字水平十分重要。<br/><br/>三、撰稿注意双层思维<br/><br/>所谓双层思维就是在文章特别是那些常用公文运用的写作方法。第一层是指首先考虑安排结构、选择素材，也就是按照内容的要求着眼于“搭架子”的构思、谋篇。第二层就是基本柜架通过后再围绕表达主题。在语言、逻辑方面进行“精炼”，挖掘中心思想，在文章撰写中按这两层次运行，提出一个较细纲目，形成基本雏形，然后再从观点、论述、事例修辞等方面进行逻辑、系统地加工。这样做，往往可以节省不少的时间和精力。其原因很简单，授命写作不是个人说了算，而是领导意见决定文稿成功与否，这样会经常出现与领导要求不符的情况。如果所有的精力时间都用上，也难得一次就通过。再着说，精力无重点地使用，不利于思考和提高构思的效果，本身就不利于提高通过率。当然对一些简短和非常熟悉的文章应潇洒一气哈成，效果也会很好。<br/><br/>（一）设计好文章结构<br/><br/>围绕主题设计结构是起草文稿的重要方略。一个写作任务下来，撰写者首先应当在这方面下功夫，不能一见任务就作战术考虑，马上钻到具体材料的遣词造句的技术工作中去。文件起草，首先是从宏观上考虑，如同盖房子先要有设计，有骨架一样，如果设计结构不行，只是在粉刷装修上下功夫，房子质量就没有根本上的保证，甚至还会塌下来。报告起草常常见的大返工，往往出在内容及主体结构上。所以，撰写者首先要使自己成为一个具有战略眼光的人，拥有领导方略，会谋篇布局。<br/><br/>结构就是言之有序，就是文章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即构思、谋篇。安排结构的基本原则是四个字：不板不乱。意即不死板，不杂乱。具体要求有四：一是纲目清楚，思路贯通；二是层次清晰，段落完整；三是衔接紧密，符合逻辑；四是开头明快，结尾有力。<br/><br/>安排结构要考虑到以下四点：第一、全面考虑阐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需要。第二、层次段落要围绕主旨，按照表现事物本质和特征的需要来安排。第三、条理清楚，方便表述，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便于阅读、领会和接受。第四、各部分、各层次之间有正确、严密的逻辑和照应关系，通篇浑然一体。<br/><br/>尽管公文种类繁多，但基本结构形式并不复杂。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纵向结构，有递进式、时序式、倒悬式等。二是横向结构：一、二、三、四，平排开来。三是纵横结合结构，象前纵后横，纵横交叉等，长篇公文多采取这种办法。如要写一篇年度工作总结，前半部分按时间顺序概述一下工作情况，后半部分提炼出几条工作经验，横向排列开来，此种写法就是“前纵后横”。<br/><br/>通常情况下，层次段落的安排，取决于观点及观点间的联系，而主次则决定着详略和先后。布局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列书面提纲。提纲是详是略，应根据公文内容需要和作者的行文习惯而定。一般搞文字工作的人都有体会，重要公文、尤其是多人参与写作的公文，诸如大型会议上的领导同志讲话之类，提纲应尽可能列得细一些，甚至可以细到每段几个层次，每个层次阐明什么问题以及精彩的阐述语言等。这样，再稍加扩充、润色、归整，就可以成为一篇象样的公文。二是打腹稿。虽没布局成文，但中心有个轮廓勾画，短一些、急一些的公文多采取这种办法。<br/><br/>（二）雕琢好文章品质<br/><br/>文章在写作过程中，要在“精于战略”的同时也要“娴于战术”。写作时要尽可能的排除干扰，一气呵成，以保持旺盛的写作激情和完整连续的思路。而当文章草就之后，则须一丝不苟、字斟句酌地搞好修改。有人说：“一成文章半成改”，有的甚至说“文章是改出来的”，可见修改文章在写作中非常重要。<br/><br/>１、深入发掘主题。修改的重点是十六个字：深化主题，增删材料，调整结构，润色文字。第一，深化主题，既有在原来意义上的发掘和深化，也有特殊情况下的主题改换。尤其要注意看主题是否符合上级精神，领导意图和本地实际。第二，改动材料。累赘的，要删剪；不足的，要增补；过细的要浓缩；观点与材料脱节的，要调整或改换。第三，调整结构。凡是层次段落不清楚，连结不紧凑交待不明白、开头结尾不连贯的，都在修改、调整之列。第四，润色语言。一是消肿，将多余的段、词、句、字删掉；二是改动不合语法、不贴切的词句和不妥当的提法，修补句子的残缺成份；三是选择更优的表达方式，或对原来的语言进行加工润色。<br/><br/>修改有基本方法：一是读改法。自读自改或一人读大家改，在读诵的过程中发现问题，随笔修改。尤其是领导同志的讲话，采取这种办法最好。二是冷处理。文稿拟就之后，暂时搁置一旁，冷静地思索一番，或阅读一些相关的材料，然后再拿出来修改，往往可以发现其中的毛病。三是集体会诊。稿子写成之后，请熟悉文字或相关业务的同志共同讨论，集思广益，一起修改，这样可以打破个人能力的局限性或认识上的偏执。时间和条件允许，可以发征求意见稿，在较大范围内修改。四是求助高手。可请领导或文字经验丰富的同志帮助修改。在修改时最忌讳的是保守残缺、固执已见，怕别人对自己的文章挑剔、修改。应当懂得，若想在写文章方面有长进，就必需要反复修改，尤其要乐于让别人修改自己的文章。<br/><br/>２、认真搞好修辞。公文修辞的基本要求是四个字：简（不罗嗦），切（不空泛），明（鲜明），尽（无遗漏）。换句话说，就是实现语言表述的准确、鲜明、生动、简练。修辞主要有两种方式：一个是消极修辞，一个是积极修辞。公文写作与文艺创作不同，文艺创作主要是采用形象思维方式，而公文写作主要是采用逻辑思维方式，因而公文写作消极修辞是基本的，积极修辞是争取运用的。消极修辞的主要方法，一是锤炼词语，二是选用恰当句式，使公文看起来和谐，用起来准确，听起来悦耳。积极修辞主要用描述、替代、引导、变形、排比的方式，使公文生动，增强感染力。如把引进外资和技术比作“借水行舟、借鸡生蛋、借梯上楼”，把部门协作比作“大合唱”。采用积极修辞时，夸张的方法要慎用，“双关语”要禁用。公文写作注意语言既要用准、用活，还要用响。一篇公文中，如果有几句叫得响的语言，往往大增其色，甚至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如“东部大开放，西部大开发”，如“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等。<br/><br/>使用公文语言，要注意词义概念的准确，口语与书面语的差别；要区分事物的不同分寸、大小、轻重，比如说一个村庄、企业不可讲“取得了巨大成就”，一个基层领导同志不可能“作了重要批示”；要注意感情色彩的不同，贺信、慰问信的语言格调就应该热烈，讣告、悼词和语言格调就应该深沉；要用好模糊与周密、全称与特称，在特别情况下，模糊语言往往是最准确、周密的语言，如“取得了一定成绩”、“尚有不小差距”之类，比用量化概念要准确、贴切得多；还要准确具体表述时间、数字，公文中的年、月、日，是不应简略的。<br/><br/>３、注重改良文风。要写好文章，必须注意文风。我们所提倡的文风，至少要有这样几条：一要实事求是，不搞虚假浮夸；二要言之有物，不摘华而不实，不搞无的放矢；三要逻辑严谨；四要鲜明生动；五要简洁朴实。当前文风中的突出问题是“假、大、空、瘪、长”，其中长最多见的，可以说是久治不逾的顽症。文章不可长，否则，重要的东西就被淹没了，冲淡了。什么时候你总觉着自己写的文章太长了，那就说明你写文章就有了进步。一定要爱惜笔墨，多写一些短而好的文章，切切不可低估了读者的理解水平，切切不可害怕人家看不懂而反来复去地说。使文章简练的最好的办法有两条：一是使主题集中，一文一事；二是除靴去帽，开门见山，择其要者简述之。<br/><br/>四、努力深化公文主题<br/><br/>公文的主题，是通过载体内容所表达出来的明确意图、基本意见，是行政目的和行文目的的具体体现。有些文种的公文明显地呈现着旨意性、直白性、具体性，并不存在多少深化主题问题。但也有许多公文确实需要深化主题。所谓公文主题的深化，就是主题向纵深层次性发展，呈现出由低向高、由浅入深、由粗到精，由残缺到完整的态势。<br/><br/>（一）公文深化主题的重点<br/><br/>１、深化领导意图。公文的主题是制发主体行为意志的体现，承载着领导集团（班子）旨意的传达。剖析并表现领导意图对表达行文目的有积极作用。领导意图最初表现的形式的比较复杂的。有的十分明确，有的仅是个倾向，有的比较零碎，个别情况下还有意见分歧的态势。因此，对其要进行提炼、深化处理，形成一个正确的领导集团（班子）的旨意。这个深化过程，一是补充完善。领导人的新思想刚刚产生时，由于认识和实践的局限，很难完全正确，这就要调动各种手段，综合运用多方面的知识，从实际出发，把它系统起来，成为完整、严谨、系统的领导思想。二是凝炼提高。要经过智囊组织的熔炉加工、优化、磨砺，再送入领导思想体系。三是延伸挖掘。要善于分析领导思想的发展趋势，按着这个趋势拓展思路，延伸思维。这种伸延不是随意的而是从工作需要出发，从客观事物的展变化的实际出发，有所突破和创新，使新的思想始终保持一种对工作的最佳导向力。深化、完善领导思想意图，是一项富于开拓性的工作。要善于学习，培养分析能力、判断能力、推理能力和综合能力。<br/><br/>２、对客观事物的再认识。公文主题是通过各种具体材料支持、丰富和完善的。各种材料与主题内在联系的关联度高低，对表现主题有很大影响。材料是客观事物现象反映的一种客观搜集。不同的材料，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反映也不同。一般来说，材料所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内在联系、规律常常是蕴含在深层次里。事物的本质最能揭示主题。因此对材料要进行分析综合、概括抽象，注意向深处开掘，尽量挖掘出事物最本质的东西，对事物要着力探求其思想意义，要在事物所显示的多方面中找出最主要最深刻的方面。这个过程就是对主题的深化的处理。<br/><br/>３、政策策略的具体完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包括策略思想，一般通过会议或纲领性文件下发，贯彻到各级组织和各地区。但路线的贯彻离不开具体问题、具体事件、具体政策。公文深化主题，必须紧紧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当地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揭示在具体问题、具体事件上的意义，对具体事项上都有的现实、明确、具体的表现，把党和国家的政治意图明确在各项具体事物中表达出来。<br/><br/>（二）主题深化的方法<br/><br/>主题确立以后要讲究深度，即立意要高。务虚，就要把话说在点子上，一针见血；讲实，就要把怎么办说清楚，拿过来就能干，有操作性，切忌在半空里论过来、议过去，主题散而不清。这就要求撰稿人具有较深的思想理论功底，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能透过事物现象看到本质，加强对客观事物的深刻了解和理解，掌握、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材料积累丰富并能熟练地掌握写作技法。<br/><br/>１、敏锐察觉发现问题，尖锐、鲜明地提出问题。对客观事物中的问题要有敏锐的“触角”，能够有深厚的洞察力。在众多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发觉问题，并且敢于旗帜鲜明地表现自己的观点，阐发观点，一针见血地提出问题实质，发前人所未发，言前人所未言。提出的问题发人深思，超前意识强，具有强烈的思想性，将产生较深的社会效应。这种方法对深化主题有着强烈的震撼作用。<br/><br/>２、深刻全面分析问题，立足本质剖析问题。主题的深化常常依赖于对问题深刻、全面地分析。要运用逻辑思维透过现象抓本质，由表及里揭示事物的内在联系，使主题在强有力的说服力下得以深化。分析问题要用层层“开门”的手法，把主题自然展开，在分析说明问题时，运用“是什么”、“不是什么”，“为什么这样”、 “为什么不那样”，“为什么应该这样”、“为什么不应该这样”之类正反结合、层层深入的论述，使内在的逻辑力将主题深化。<br/><br/>３、标本兼治提出措施，正确合理解决问题。根据事物的客观和主观条件，把握其主要矛盾，科学地提出对策，是深化主题必不可少的内容，表现着深化主题的目的性。公文是以行政目的为依据而发，最终是以是否解决问题来衡量其主题正确与否、主题深化与否。例如，一篇调查报告，一个工作意见、一个工作规划，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到解决问题，就是主题的深化过程，也是思想升华的过程，并能深刻地揭示问题本质，是深化主题全过程的表现。<br/><br/>五、语言使用要得当<br/><br/>不同文种的语言特色是不同的：指挥性公文（如指示、意见、命令）的语言，应色彩庄重；知照性公文（如通报、公告）的语言，应通俗具体；报请性公文（如请示、邀请）的语言，应恭谨明确；法规性公文（如条例、条令）的语言，应简约规整；提要性公文（如会议纪要）的语言，应概括凝练。总之，语言使用要得当。<br/><br/>语言使用得当，关键是公文的语法语气要恰如其份。所谓语法，也叫“文法”，是语言的结构规律。语法包括词法和句法等。语气，也是语法范畴之一，通过一定的语法形式表示说话人对行为动作的态度。语气，有的是陈述语气，有的是虚拟语气，也有的用语气助词和语调来表达。语法和语气相辅相成，不能截然分离。但是语气决定使用什么样的语法，而语法又会强化语气效果。语法语气可以反映和表达出行文主体的威信和影响力，产生良好的社会共呜效果。在起草机关公文时，必须针对特定的事因和对象，注意机关公文的语法语气。把握好公文的语法语气，可以充分表达出公文或者其他各种文字材料所要表现的内涵，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在社会管理中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同样，领导的讲话、报告、讲演等也要注意语法语气，这样能进一步体现领导者的讲话意图，有利于实现领导者所要追求的目的。<br/><br/>（一）词法<br/><br/>公文写作，在遵守写作一般选词规律的同时，重点是掌握好下列修辞方法。<br/><br/>１、敬词。为了适应上行、平行文的意境需要，公文写作中应当注重敬词的使用。所谓敬词，即表示尊敬的词语。敬词多用于公文主文尾或开端，如“请”、 “贵”、“遵照”、“呈”、“报请”、“谨呈”、“为荷”等。<br/><br/>２、雅语。公文要求在公文写作中尽可能使用雅语，不用俗语，这是公务活动的严肃性在公文中的体现。所谓雅语，即比较典雅的书面语。在雅语的具体运用上应注意，要用规范化的书面语不用口语，即是用雅语，有的典雅词语如“夫人”、“先生”之类，除因礼仪、引用等特殊需要，一般情况下不使用。一些文言词语虽然文字简明、含意深刻，但要酌情使用。<br/><br/>３、强调语。公文中的主张、意见、要求部分，常常大量用强调语作为每一部分的开始词。所谓强调语，即带有强调口气的词语，多是一些能愿动词，例如“要”、 “必须”、“务必”、“坚决”、“严加”、“禁止”、“不准”、“严禁”等。<br/><br/>４、进解。对前边使用了一个词，接着做出进一步的解释，这种解释的目的或是赋以新意，或是拓宽其含意。进解方法，在前词与后解之间或是使用“就是”，或用 “即”，或用“也就是说”等。运用这种修辞方法，可以给读者一个完整的概念和更加准确、清晰的印象，有利于防止歧义。<br/><br/>５、警语。公文写作中为了做到言简意赅、发人深省，当多使用一些警语。警语在公文中运用主要有三种：一是以格言为特征的警语。如“失败乃成功之母”、“吃一堑长一智”等。二是以成语为特征的警语。“两袖清风”、“一身正气”、“为政清廉”等。三是以比喻、歇后等辞格为特征的警语。如“夹紧尾巴做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等。<br/><br/>６、换字。它也是在公文写作中较多使用的一种修辞手法。所谓换字，就是为了语言表达的准确、形象、明快，将比较固定的一具词语中的某一个字临时加以更换。如“与其说他向前看，倒不如说他向‘钱’看”。可见换字可使语言很有说服力，铿锵有力，十分生动，形象逼真。<br/><br/>（二）句法<br/><br/>切实掌握公文写作中的常用句式及其特征是十分必要的，它不仅可以提高公文写作的时效性，而且可以把公文写得言简意赅、鲜明生动。公文句式的修辞，除遵守一般写作句式修辞规律外，还要按照公文写作的特殊要求，突出自身的句法特征。常用句法有以下几种：<br/><br/>１、以“为”、“为了”做句首，以直接说明目的为特征的句式。为了把行文目的准确、简明的表达出来，便于受文方理解和掌握，常用以介词“为”、“为了”做句首，并切直接讲行文目的句式。说明上又分为两种方法：一是在“为”、“为了”的后面直接写出目的、对象、内容。二是先叙述所提出公务活动中的问题，尔后在“为”、“为了”的后面用“此”、“这一问题”以此说明为什么要行文。如“为此，特布告如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特作如下通知。”这样做可以使文字简洁明快。<br/><br/>２、以“数词”为特征的浓缩句式。为了言简的需要，在公文写作中常对一些内容特定的长句，通过附以数词手法，进行高度浓缩，使之言简意赅。比如，把党的基本路线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再如“两个转变”，“三改三加强”等。浓缩句式要借助于数词或数量词。采用这种修辞方法，应当注意切勿为浓缩而浓缩，使句意难懂，甚至带来歧义。<br/><br/>３、以“综合”为特征的综说句式。使用综说句可以使公文达到简洁、精干的修辞效果。所谓综说句，即把几个并列成分联结在一起，由句中的一个相同意思的成分综合成句的一种句式。这种句式一般分作两种情形：一是综合修辞在前，并列成份在后。如把“实现干部革命化，实现干部知识化，实现干部专业化，实现干部年轻化”，综合为“实现干部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二是并列成份在前，综合修辞在后。这种用法前句多用虚拟语气，如“只要×××，只要 ×××，只要×××，就要×××”，可见不仅节省文字，而且铿锵有力。<br/><br/>４、以“将”为特征的宾提句式。一些批转、转发性通知及载运总结、计划、调查报告等非法定公文时所用的法定公文（即文件头），通常在开头起笔处采用这种句式。这种句式会使语言刚劲有力。比如：“现将《×××××××》发给你们，请认真办理。”“现将《××××××》送上，请审示。”<br/><br/>５、以“是”、“妥”为特征的重后句式。公文中请示的结语，基本上采用重后句式。所谓“重后”，是指一句话中两个截然不同的含意，一个为“虚”，一个为 “实”，而且“虚意”位前，“实意”在后。例如“是否可行，请批示”、“当否，请批示”。前半句是“虚意”，是作者本心不愿看到的。后半句为“实意”，是作者的真正意图。请示的结尾采用重后修辞，不仅文字精炼，而且，体现了作者的肯定性要求与工作的严肃性。<br/><br/>６、以“强调语”为首做特征的祈使句式。下行文中常用的祈使句，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带有命令语气以示肯定的句式。如“必须×××”、“要×××”、“坚决 ×××”、“严格×××”等，其中处于句首的“必须”、“要”、“坚决”、“严格”均属强调性词语。另一类是带有禁止语气以示否定的句式，如“不准 ×××”、“严禁×××”、“禁止×××”、“打击×××”等，它们大都是冠以“禁止”、“制止”、“严禁”、“不准”、“不得”等强调意义词语，以示庄重、严格。一些强调词语在祈使句中运用，能进一步加强祈使句的强调语势，给人一种必须照办，不得有误的感觉，这与下行文“令行禁止”的风格与意境密切吻合。<br/><br/>７、以“了”为特征的陈述句式。公文中的陈述句有其运用特点，一般在一些类似于“解决”、“完成”、“锻炼”、“推动”、“开展”、“巩固”、“克服”、 “取得”等动词的后面加助词“了”字，直接表示事情的完成时态，下面带宾语，形成一种完成了某一工作、任务，解决了某一问题、困难，取得了某一成绩、进展等时态的动宾句式。公文中采用以“了”为特征的陈述句式，有利于把话说的直接、简短、明快，这与公文写作“开门见山”、“直来直去”的意境是紧密相关的。<br/><br/>（三）语气<br/><br/>一般说来，日常所用语气种类繁多，但使用于机关公文的并不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命令语气、指教语气、定义语气、说明语气或称介绍语气、论述语气、陈述语气等等。行政公文的语法语气不同，给人的内在感受也大相径庭。<br/><br/>１、祈使（命令）语气。这种语气是由上级或领导者对下提出一种不得违背、必须遵循执行的语言气势。这种语气更能够体现出权力的强制性和约束性。恰如其时其地用一些命令式语气，可以提高感召力，体现出政治权力的力量。但命令式语气使用不当，例如场合不当、层级不当、比例不当等，都容易在下级中产生一定的心理抵触因素。<br/><br/>２、指教语气。指教语气是老者对少年，上级对下级常用的一种启发教导式的言辞。这种语气有着启发人、教导人、引导人去做某些事情的鼓动力。有机关文字中用好指教语气能够充分体现出行政管理的层级和上级机关要谋求达到的行政管理目标。但指教语气的用场受讲授者和接受者的制约很大，用不好容易产生负作用。<br/><br/>３、定义语气。定义语气一般用于教科书中，之所以在此列出，是因为把某些概念和定义用在公文中常常起到强化人注意力作用，在一种比较客观平等的气氛中，引导人们的思路，向要表达的方向逻辑延伸。这种语气是一种学识多和经验多的表达形式，有一定的征服力，往往可以体现出讲话者处于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层次，强化讲话者的威望。这种语气在理性表达时效果较好，但使用过多会让文章呆板。<br/><br/>４、说明语气。说明语气给人们的感受不是强制性的，但却有潜在的让人接受的作用，也就是在平静之中有着潜在的征服作用。它能让人在了解事物的真实情况的同时，不自觉地接受某些观点和看待问题的态度。同时，说明式语气也会给人谦虚的印象。<br/><br/>５、论述语气。论述语气在公文中，特别是在领导人的讲话中常常使用。这种语气看似是对某一论点进行全面的论述，但在机关公文中应用，目的是为了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是为了行政沟通，因而论述式语气的用途往往是说服人，但论述语气过浓，会使文章呆板，没有灵气。<br/><br/>６、陈述语气。这种语气与说明式语气比较接近，但不带有对事物的看法，而只是叙述事情发生变化的经过。这种语气常常用于情况反映之类的文字材料中，主要对一个事物进行客观地讲叙，而不带有讲授者的观点。<br/><br/>公文中要讲求语气的使用艺术，合理使用好语气非常重要。语气用得好，能使文字材料充分表达行文主题，达到良好的效果。但是在机关文字工作中，人们常常由于语气使用不合理，使公文达不到令人满意的效果。用好语法语气应注意以下几点。（１）确定语气基调。语气基调指整个文章语气基本特征。其方法：一是根据文种格式确定基调。二是根据对象确定基调。三是根据事物的重要程度确定基调。（２）注意语气搭配。语气的搭配是指在文章段落中各种语气的使用结构。一是根据表达的主题确定语气搭配。二是根据行文方向确定语气搭配。三是根据重要观点确定语气搭配。（３）把握语气变化。主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强制与说服相结合，使读者（听者）达到自觉执行的效果。二是理性与感性相结合，给读者（听者）客观真实的感受效果。三是说理与启发相结合，给读者（听者）亲切可信的影响效果。另外，讲话稿要符合讲话人惯用的语气。要根据公文写作的需要和讲话人的思维习惯、讲话习惯、表达方式习惯去写作，去思考。]]></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房地产业税政稽查初谢</title><link>http://taxofficer.w17.dvbbs.net/bbs/dispbbs.asp?BoardID=2&amp;ID=26519&amp;Page=1</link><author>盐河畔</author><pubDate>2010-4-17 7:07:14</pubDate><description><![CDATA[<div>是初稿，请大家有机会介绍财税培训业务，这个先送给大家了，需要更多资料的，百度漂泊税官王越的博客。</div><img title="dvubb" src="skins/default/filetype/rar.gif" border="0" onload="imgresize(this);" alt="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a href="viewFile.asp?ID=1599" target="_blank">点击浏览该文件</a><br/>]]></description></item><item><title>税务系统百佳纳税评估案例分析报告</title><link>http://taxofficer.w17.dvbbs.net/bbs/dispbbs.asp?BoardID=79&amp;ID=26421&amp;Page=1</link><author>Ljy_2000</author><pubDate>2010-4-8 12:28:26</pubDate><description><![CDATA[<font face="Verdana">不可多得！可得复制到WORD中编辑使用。下载地址：<br/>http://wenku.baidu.com/view/4e6a62d97f1922791688e874.html<br/><br/></font><div class="quote"><b>管理员<i>佘文洪</i> 在2010-4-12 0:24:03编辑（增加本论坛下载网址，修改帖子标题）：</b><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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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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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草根税官眼中的税务局--连载</title><link>http://taxofficer.w17.dvbbs.net/bbs/dispbbs.asp?BoardID=2&amp;ID=26345&amp;Page=1</link><author>盐河畔</author><pubDate>2010-3-30 8:46:29</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p><b>中篇文学</b><b></b></p>
	<p><b>&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b><b>草根税官眼中的税务局</b><b></b></p>
	<p><b>不同的视角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作为一名草根税官，十余载从税经历谈不上波澜壮阔，却也平淡中有峥嵘。或许这篇写实文学带给您的是耳目一新后的略有所得！苟利诸位有万一，深所愿哉！</b><b></b></p>
	<p><b>一、&nbsp;&nbsp; </b><b>税是个什么东西？</b><b></b></p>
	<p><b>汉字类型一种叫作会意字，“税”即一例，左为“禾”右为“兑”，概而言之就是百姓用农作物与政府交换，交换什么？国家安全、法律秩序、义务教育、公共卫生</b><b>……</b></p>
	<p><b>时下提起税收</b><b>,</b><b>首当其冲的是税收三特征</b><b>:</b><b>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这样的表述固然无错，但给人的感觉却是冷若冰霜，杀气腾腾。浑然没有了“兑”的一丝温情。纳税成了天经地义，征税成了顺理成章，而忘记了征税方对纳税方的给付义务。</b><b></b></p>
	<p><b>美国经济学大家弗里德曼曾经设计过一种税，即“负所得税”，简单的说就是收入在标准线以下不仅不纳税，税务局还要倒找钱给纳税人。不能不说这种理念才是真正的税的理念。用这种理念来指引税务工作，才是和谐征纳。最近美国工程师斯塔尔先行烧毁住宅，尔后驾机撞击国税局大楼的做法恰恰是国税局重视“直接无偿性”缺少“间接有偿性”的恶果。</b><b></b></p>
	<p><b>因此在强调依法治税的同时，让纳税人看到自已所获得的回报是多么的重要，如果纳税人看到的是广西烟草专卖局销售管理处韩峰处长的香艳日记，和谐征纳还会存在吗？如果纳税人看到详实、易懂的政府财政预算、社会保障的有效覆盖、看病不难不贵、买得起房住得上房</b><b>……</b><b>我想这才是税的本意！税就应当是这么个东西！</b><b></b></p>
	<p><b>二、&nbsp;&nbsp; </b><b>税务员的业务素质</b><b></b></p>
	<p><b>&nbsp;&nbsp; </b><b>税务局不同于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等具有规费征收职能的行政部门，比如工商局只需根据职工人数来收取教育基金，而税务局则要根据职工性质、收入种类、归属月份等，结合复杂的税收政策，在会计处理中找出个人所得税来。税不是模特，行走在</b><b>T</b><b>台上暴露无遗，税更多的象藏之深山的宝玉，需要一层层开掘得出。</b><b></b></p>
	<p><b>&nbsp;&nbsp; </b><b>没有金钢钻，揽不得瓷器活，但现实中税务员的业务素质实难称之为金刚钻，由于国地税分设，既懂国税业务又懂地税业务的人员可谓稀缺，大部分税务员的会计素养远远跟不上新会计准则实施的步伐，计算机应用水平还是税务员的业务盲区。税务局的业务考试基本上是税收政策的复读机，笔者曾参加过新征管法考试，所谓考试即是考谁背的快，背的准。税政业务考试往往也是记条文的东西，这种考试究有何意？</b><b>2009</b><b>年</b><b>3</b><b>月</b><b>28</b><b>日</b><b>的全国稽查考试让人大跌眼镜，无一会计处理，甚至出现试题值得推敲的问题。</b><b></b></p>
	<p><b>&nbsp;&nbsp; </b><b>怎么样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重点培训实有必要，征收人员可以只懂征收，管理人员可以只懂管理，但必须建设一支强大的税务稽查队伍，税务稽查员类似于人民解放军序列的野战部队，具有能拉得上去，能打得下来的素质，另外国税稽查局与地税稽查局有合并的必要，拧成一个拳头，国地税统查，既形成强大打击力，又可以提高稽查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b><b></b></p>
	<p><b>&nbsp;&nbsp; </b><b>深圳的公务员改革将是税务改革的先声，行政执法类与信息技术类公务员不再纳入领导序列，实行优胜劣汰的职级制，你是税务稽查员，你就不要再干了一阵子就去行政部门。</b><b></b></p>
	<p><b>&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b>三、物业税真的能抑制房价吗</b><b></b></p>
	<p><b>&nbsp;&nbsp; </b><b>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物业税与土地出让金并行不悖，也就是说即使物业税实施，地方政府依然要征收土地出让金，那么如果不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问题，即事权依然巨大，而财权依然弱小，地方政府绝不会放弃土地财政带来的巨大收益，房价依然不会降低。而物业税与土地出让金其实有异曲同工之处，物业税年年征收，土地出让金可以</b><b>40</b><b>年、</b><b>50</b><b>年、</b><b>70</b><b>年后续征，那么这样的物业税究有何意？</b><b></b></p>
	<p><b>&nbsp;&nbsp; </b><b>不少学者认为中长期而言，房价依然有上升空间，那么笔者试问，中国未来的内需动力</b><b>---</b><b>城镇化在高企房价之下如何实现？农村劳动力在高企房价下如何实现从农村到城市的转移？又有人说中国即将步入老年社会，会形成巨大的老年人群消费力，但笔者也试问，</b><b>1+2+4</b><b>家庭的青壮年可有负担能力？</b><b></b></p>
	<p><b>&nbsp;&nbsp; </b><b>中国未来的住房改革政府还是要负担起来，特别是公共保障住房问题，今年中央政府将投入</b><b>600</b><b>个亿资金，但</b><b>600</b><b>个亿能解决几套房？地方政府没有强力压制又怎会拿出配套资金？</b><b></b></p>
	<p><b>&nbsp;&nbsp; </b><b>新加坡的住房模式或许可供借鉴，新加坡住房分为公共住房即组屋和商品房，对商品房每年征收房价</b><b>4%</b><b>的物业税，试问谁还炒房？</b><b></b></p>
	<p><b>中国政府其实也应采用这两种模式，建设中小户型公共保障房，对商品房实施有区别的物业税，别墅征收税率要高于普通商品房。</b><b></b></p>
	<p><b>四、&nbsp;&nbsp; </b><b>优质高效、清正廉洁的税务局</b><b></b></p>
	<p><b>为什么各地行政单位评选税务部门总是处于前列？而为什么充斥会计论坛的是财务人员对税务的不满，两相比较，立见高下，孰真孰假？这里就有个独立调查的问题，最近的人大政协会议关于选举法的争论可资借鉴，设立秘密投票箱可谓一重大突破，要设计一套机制使真正的民意得以表达，这样的评优才是真实的，公平的。</b><b></b></p>
	<p><b>如果还延续目前的评优过程，只会害了税务局，皇帝的新装这个安徒生的童话故事国人都识得，但其中的意义又有几人识得？如果重复着这种游戏</b><b>,</b><b>不知是自欺欺人还是无聊透顶</b><b>,</b><b>最近上海市税务局出台了第三方评议可作为一种公平路径</b><b>.</b></p>
	<p><b>充斥眼帘的是对税务局的合法高收入与灰色收入的指责，其实这是一种极大的误解，笔者长期在税务系统工作，深知税务系统收入并非外界所言的高处不胜寒，上个世纪末笔者在苏北某县地税局工作时，年收入不超过</b><b>2</b><b>万，而同时期的国有垄断企业员工的收入直逼</b><b>5</b><b>万，即使在今天的中国中西部广大税官们收入也鲜少有超过</b><b>4</b><b>万的，多为</b><b>2-3</b><b>万元的合法收入，至于所谓的灰色收入，这是中国一些地区的通病，并非税务系统的特例，上个世纪人民银行大力打击货币代用券，结果人人皆知，如今的购物券卡早已是风行全国。</b><b></b></p>
	<p><b>五、&nbsp;&nbsp; </b><b>国税局与地税局分设有必要吗？</b><b></b></p>
	<p><b>国税地税当初分设是为了确保中央收入，时隔十六年后，地方收入已岌岌可危，不少地方不得不以土地财政或地方债务来生存，北京上海杭州这些城市的土地出让收入都接近地方预算收入半壁江山了，而地方隐性债务（地方预算是收支平衡，不允许有赤字的）据专家统计，</b><b>2014</b><b>年左右可能达到</b><b>10</b><b>万亿元。也就是说</b><b>94</b><b>年的一套税务机构没有解决中央收入日减形势，而</b><b>94</b><b>后的两套税务机构也没有解决地方收入日减的形势。如何解决好财权与事权的均衡不是机构分设的问题，而是科学设计财权事权的问题。那么国地税还有必要分设吗？这就取决于机构分设的成本收益比。</b><b></b></p>
	<p><b>成本有哪些</b><b>?</b><b>一个纳税人两套税务机构在管</b><b>,</b><b>纳税成本无疑增加了</b><b>,</b><b>两套税务机构增加了大量人员</b><b>,</b><b>相应财政支出也颇为庞大</b><b>,</b><b>本来作为一门科学的税收却在实践中一分为二</b><b>,</b><b>征收成本也在增加</b><b>,</b><b>报载</b><b>,</b><b>我国的税收征收成本已从本世纪初的</b><b>3%</b><b>增加到现在的</b><b>8%</b><b>左右</b><b>,</b><b>固然其中有大量的信息化建设支出</b><b>,</b><b>但臃肿机构和庞杂人员的支出却也是不争的事实</b><b>.</b><b>国地税合并后能否减少成本</b><b>?</b><b>纳税成本降低是不容置疑的</b><b>,</b><b>合并过程中可能会一次性产生大量支出</b><b>,</b><b>但随着机构精简效应突显</b><b>,</b><b>征税成本应当会有大幅度下降</b><b>.</b><b>关键问题是什么</b><b>?</b><b>还是分钱的问题</b><b>!</b><b>但分钱的事情一套税务机构完全可以做到</b><b>,</b><b>西藏和上海长期以来是国地税一套人马</b><b>,</b><b>也运行的挺好</b><b>.</b></p>
	<p><b>其实中国的事情还是政府主导面过宽的问题</b><b>,</b><b>政府既要解决公共产品生产与供给问题</b><b>,</b><b>又往往是经济发展的参与者</b><b>,</b><b>充当了裁判员兼运动员的角色</b><b>,</b><b>这样导致财政刚性支出膨胀，支出挤压税收增收，演变为若干年的税收增幅超过国内生产总值增幅的咄咄怪事。</b><b></b></p>
	<p><b>&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b>六、税务局的宏伟建筑</b><b></b></p>
	<p><b>笔者有位朋友，其子任财政部某副部长秘书，他曾经有如下慨叹：市县级税务局的建筑宏伟壮观，办公条件一流，而其子作为秘书，却依然在斗室中的格子间内与十来个人干活。</b><b></b></p>
	<p><b>其实这并不是税务局的问题，而是地方普遍问题，报载盐城某区某街道国土所正式编制</b><b>7</b><b>人却盖起了小楼，安徽阜阳颖泉区前区委书记张治安所建造的白宫式区政府，诸如此类不胜枚举。笔者认为骨子里还是衙门作风的显现，五千年文明浇灌的是学而优则仕，而非是则商，商人在古代是不齿的，发生战争了兵员不足了，就征召商人或上门女婿们上战场，也非则技，沈括的主业是当官，梦溪笔谈是他的副业，康熙皇帝爱好科技，但主业依然是当皇帝，什么天文历法、西洋奇技在他看来不过是后宫的小玩意。于是中国的故宫成为世界上最庞大的建筑，在地方则是各级大小衙门招摇过市。时至今日这种衙门遗风依然风韵犹存，徐娘半老，中央三令五申严禁楼堂馆所，上个世纪末还有个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来调控，但试问效果如何？收效甚微，微不足道，各地最漂亮的还是政府一条街。</b><b></b></p>
	<p><b>那么是不是政府建筑就要修的很平常，显的很破烂了，这显然也不合逻辑，一个泱泱中华，遍地简陋不堪的政府设施也是笑话，所以孔夫子说过犹不及，凡事有个度，如果政府建筑太显眼了，就超出这个度了。但解决这个问题我看不太容易，政府受的监督太少了，缺少他律依靠自律显然是看高了道德修养的作用。</b><b></b></p>
	<p><b>七、&nbsp;&nbsp; </b><b>筹划与法治是双胞胎</b><b></b></p>
	<p><b>&nbsp;&nbsp;&nbsp;&nbsp; </b><b>如果不能够做到依法治税，试问筹划究有何用，如果税收是政府和企业协商的结果，还找税务专家来筹划岂不是一桩笑谈。</b><b></b></p>
	<p><b>&nbsp;&nbsp;&nbsp;&nbsp; </b><b>现实当中这种例子不乏的很，大家也是心知肚明，试问有几个小企业认真做了税收筹划的？老板们与其聘税收专家，还不如结交政府官员（包括税官）来的更现实一些。上个世纪末的潮汕偷骗税大案中的企业主们，在当地政府的庇护下大规模偷骗税，如果从反向推理，当地政府包括税务局严明治税，依法收税，试问企业主们要不要税收筹划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b><b></b></p>
	<p><b>中国需要法治，需要透明的法治，法制和法治是两回事，有了法制不一定有法治，但没有法制肯定无法治，法制是立法，时下中国的税收立法往往是几个专家在一起密室暗商出来的东西，漏洞百出，毛泽东将陈永贵当副总理主抓农业，从地方抓来纪登奎搞企业，其实中国的税收立法也应当听听基层的意见，立法是为大众立的法，大众不参与，这法立有何意？</b><b></b></p>
	<p><b>法立出来了，法制有了，法治就很重要了，法治需要监督，需要立法者与司法者对执法者的监督，这个方面就很弱，执法者没有了监督，势必自已成了法律的解释者，执法同时兼具了立法功能，法还能治下去吗？李国福举报张治安不法情事，结果举报信又落到了张治安之手，张治安随后动用检察院抓捕李国福，李国福在看守所双目失明，绝望无助后上吊自杀，请问这里的检察院司法职责跑哪去了？难怪事后检察长胡成与张治安同案受审。</b><b></b></p>
	<p><b>所以说法治比法制更重要，只有严明法治，逼着政府而不是靠政府自律的依法，这样的法治才有透明性公正性，所以在人大立法监督和强化司法监督同时，也要注重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网络监督被某专家称为第二次文革），同时行政体制内部也要形成监督，目前深圳的行政内部监督改革就在企动，一个委管几个局，局只有执行职能，委有决策职能，只有依法治税时代的来临，税收筹划的春天才不会远。</b><b></b></p>
	<p><b>&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nbsp;&nbsp;&nbsp;</b><b>八、老板和会计不是穿一条裤子的</b><b></b></p>
	<p><b>&nbsp;&nbsp; </b><b>学过财务成本管理的都知道管理者和所有者之间存在一个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其实会计和老板也是这么回事，会计拿的是工资，老板拿的是利润，工资多了利润就少了，工资少了利润就多了，所以笔者所见所闻当中，鲜少有会计会尽心竭力为老板避税的。</b><b></b></p>
	<p><b>&nbsp;&nbsp; </b><b>为什么呢？（小沈阳的口头语）财务在企业诸职能部门中并不重要，没有几个老板把财务看成多少重要，长此下来，财务人员自身也没把自已当回事，也就没有动力去为老板拼命了，不少会计是懂得税法的，但他不愿意去筹划，筹划是有风险的，筹划成功老板认为是会计应当做的，不会给什么奖赏，失败了就有炒鱿鱼的风险。而且不少会计也知道涉税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基本上就是指会计，也犯不着为点工资去看守所呆着过年去。</b><b></b></p>
	<p><b>&nbsp;&nbsp; </b><b>由此及彼，税务局也同样如此，局长和普通工作人员也鲜少有穿同一条裤子的，职位有限竟争激烈，走独木桥的人还是少数，很多年及中年的人就如企业会计一般，努力无所求，不努力也无所忧，造成相当一部分税务局人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状态。当然这也是其它公务员单位的通病。问题是你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要紧，但你害了纳税人啊，纳税人不懂的问税务局的经常会出现问张三是一套，问李四又是一套，再问王二麻子，王二麻子根本不知道。</b><b></b></p>
	<p><b>&nbsp;&nbsp; </b><b>在其位不谋其政只谋其禄的现象比比皆是，政府形象如何得了？会计不为老板谋避税，普通税务人员不为依法治税努力工作，就造成了现在这种一方不依法治税，另一方不依法纳税，所以说中国的税收环境为什么不好，既有企业的原因，税务局也是难辞其咎的。但又能怪税务局吗？归根结底中国的公务员体制只能进不能出这种大锅饭的遗留是个大问题。前面提到的深圳公务员改革我看比较对路，你业务好就给你业务定级，你业务不好你就往政治方向上靠拢，不要在公务员系统内形成万众争渡独木桥、一门心思想升官的现象，大学教授制而不是大学行政制其实就是个很好的注解。</b><b></b></p>
	<p><b>九、&nbsp;&nbsp; </b><b>忽悠与被忽悠</b><b></b></p>
	<p><b>&nbsp;&nbsp;&nbsp; &nbsp;</b><b>中国的税收政策太多，税总的一大套，各地诸候也是一大套，而人的大脑是有限的，不是电脑不可能包罗万象，于是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往往出现这样的一幕，税官发现一张发票，旅游公司开的，于是非要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个例子我常举），其实</b><b>2008</b><b>年</b><b>3</b><b>月</b><b>1</b><b>号之前的组织普通职工旅游根本就不应当代扣个税，但企业财务人员不懂啊，以为旅游嘛，也是职工得实惠嘛，殊不知当时的所得仅指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旅游什么也不是。但税官这么一说，就被忽悠住了。</b><b></b></p>
	<p><b>相反会计们也时常忽悠税官，通常的办法就是拿出假帐来忽悠，现在的企业的帐册基本上是假的，堂堂的上市公司还在造假，何况那些中小企业，我总结假帐有四种，一种富帐，为了上市不惜粉饰太平，虚增资产和利润，哪怕多交所得税也在怕不惜，因为上市诱惑太大了，原始股一旦上市都是几十倍的翻，一夜暴富已不是神话；一种是穷帐，主要是那些拿财政补贴的企业，越穷才会越有救济粮吃，别看是穷庙，拿到了财政补贴可是养活的富和尚；一种是盈帐，上市就可以圈钱，但上市是有条件的，亏了两年就要上</b><b>ST</b><b>，所以想方设法要做成有利润的，所以为什么中国的新会计准则和国外不一样，一些长期资产提取损失准备后就不允许再冲回来，防范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是重要因素；最后一种就是广大中小企业会计们的伟大成果</b><b>-</b><b>亏帐，亏或微亏就可以不用交或少交企业所得税。以有限的税务稽查资源来查处浩如烟海的亏帐，确实是力所不逮，所以中小企业们敢于、勇于、善于做假帐也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了，被抓住的是少数，而且抓住了也鲜少送上法庭的，即使送上法庭的也大多是缓刑了事。当违法被查处的概率如同摸彩票中奖时，后果可想而知了！</b><b></b></p>
	<p><b>所以笔者一直主张要发展完备的中介组织，让中介组织搞涉税鉴证，不论大小都要出鉴证报告，然后由税务局再查中介组织的，发现勾结的终身禁入中介行业。当然这个前提是法治社会的形成，否则也是忽悠与被忽悠的一幕幕</b><b>……</b></p>
	<p><b>十、&nbsp;&nbsp; </b><b>跑龙套的税法宣传</b><b></b></p>
	<p><b>有时看到相关税务杂志就要发笑，所谓的图片新闻其实多为造假之作，找个穿制服的，找个冒充财务人员的，再找本道具（税收小册子），一气呵成，咔嚓咔嚓，这样也叫税法宣传？</b><b></b></p>
	<p><b>真正的税法宣传是什么？是优秀的税务工作者将需要的财税知识传授给需要的受众。而不是劣质的税务工作者披着彩绸拿几本小册子在街头散给农民或市民们！</b><b></b></p>
	<p><b>税法宣传的第一受众应当是纳税人的法人代表，给法人代表讲讲税法，因为法人代表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就是他的，给他们上上课，提高税法意识和纳税遵从度是有益的。</b><b></b></p>
	<p><b>税法宣传的第二受众是企业财务会计，税务局的税务信息资源与财务会计掌握的具有不对称性，需要通过税收辅导来解决信息的不对称问题，财务会计精于税法了，懂得避税了，反过来就会助推税法的完善，逼着税务干部钻研税法，堵漏补缺，这样才能形成良性循环。</b><b></b></p>
	<p><b>税法宣传的第三受众恰恰就是税务局自已，不好好的培训一下业务就穿着个制服去培训别人，岂不是误人子弟不浅！</b><b></b></p>
	<p><b>其实税法宣传这个东西还有个实践问题，就是正人先正已，把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先查查，总局的个人所得税找审计署好好的审一审，我想这种效应比整几个图片强的多。以前拿毛阿敏、刘晓庆这些人查查，反响就很大，这就是最好的税法宣传</b><b>---</b><b>言传身教！</b><b></b></p>
	<p><b>&nbsp;&nbsp;&nbsp;&nbsp; </b><b>十一、哥玩的是寂寞</b><b></b></p>
	<p><b>国外的公务员就是单纯的公务员，而我们不一样，可以从行政机关调到国有企业，可以将从事税政的调到监察，大家争破头、挤破脸，无非争有限的职位，即领导岗位，领导岗位就是管人的岗位，从某种意义上讲不是管事的岗位。</b><b></b></p>
	<p><b>纵观中国历朝历代，都是管人的人管着管事的人，刘邦就是个流氓，但却管着张良、陈平，朱元璋是个穷要饭的白丁，但刘伯温、李善长等却愿为之用，赵匡胤夺了寡妇孩子的江山，行为可谓不齿吧，但半部论语治天下的赵普却死心塌地为他干活。于是造成了一种错觉，就是伯乐与千里马的传说。其实这是个误导中国几千年的传说，为什么？如果没有伯乐，还会有千里马吗！为什么不能创造一个让千里马不需要伯乐就脱颖而出的机会呢？</b><b></b></p>
	<p><b>不仅税务局如此，其他单位概莫能外，搞业务的人往往自恃其才，有点孤高，不太合群，另外既然搞了业务自然就没有时间搞联络交际，伯乐又很少，所以不少有才能的人不得不终老泉下，老死山林。</b><b></b></p>
	<p><b>象中国会计视野里面这些搞业务的，水平不能谓不强，业务不能谓不精。但可有用武之地？如果有用武之地还会在视野这个虚拟战场上写贴跟贴？说白了，这些哥们在税收工作中玩的是寂寞啊。</b><b></b></p>
	<p><b>所以说国家应当创造一个机制，能干事的一个系统，会管人的一个系统，就象军队的军士一样，高级军士的待遇可以跟得上师长，你业务好就在业务这条道上升，你关系好就在管人这条道上升，不要相互阻碍，深圳的公务员改革意向即为此，而</b><b>3</b><b>。</b><b>28</b><b>考试初衷也是如此，稽查的搞个能级，而不是今天干稽查，明天就被弄到征管上去了，这样培养什么人才？</b><b></b></p>
	<p><b>&nbsp;&nbsp;&nbsp;&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b><b>十二、八股文层出不穷</b><b></b></p>
	<p><b>我看过毛泽东和邓小平的文选，语句非常的朴素生动，往前上推</b><b>1000</b><b>年，白居易写诗后都要给老婆婆看，能否看得懂，懂了才拿出来面世。这些都是好的传统，但现在这个好传统好象失传了，税务局内的文章不少基本上就是作者看看，编辑看看，登出来后就被读者扔垃圾桶了。而毛泽东区区六个字：打土豪分田地却可以改变中国，打土豪从政治地位上解放农民，分田地在经济上扭转农民地位，多么简单的口号啊！简明易懂，生动活泼。</b><b></b></p>
	<p><b>我喜欢看经济大家的演讲稿，百家讲坛式的，比那些既浪费时间又催残精神的懒婆娘的裹脚布式的文章好多了，如果哪一天税务局的文件能够充分考虑受众该有多好！现在已经是信息化的时代</b><b>,</b><b>总局的文件通过总局网站就可以查看到</b><b>,</b><b>既准确又快捷且完整</b><b>,</b><b>福建宁德市国税局某同仁开发的飞狼财税通软件就是个例子</b><b>,</b><b>非常全面完备的财税文件库</b><b>.</b><b>而不少税务局却依旧依靠总局</b><b>-</b><b>省局</b><b>-</b><b>市局</b><b>-</b><b>县局这一链接来传递文件</b><b>,</b><b>国税只传国税的</b><b>,</b><b>地税只传地税的</b><b>,</b><b>而且各地税政部门多是个邮递员角色</b><b>,</b><b>不加阐释</b><b>,</b><b>转转转</b><b>,</b><b>以至于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文件某县国税局关于转发《某市国税局关于转发〈某省国税局关于转发</b><b>﹝国家税务总局某某通知〉的通知</b><b>〉的通知》的通知。</b><b></b></p>
	<p><b>能否仿效国外的判例法呢？总局文件下来，各地不要转转转，出台一些针对总局文件的解释性文件或配套性文件，该有多好。</b><b></b></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写作技能]论公文的开头类型和写作要领</title><link>http://taxofficer.w17.dvbbs.net/bbs/dispbbs.asp?BoardID=76&amp;ID=26337&amp;Page=1</link><author>佘文洪</author><pubDate>2010-3-27 0:14:54</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img title="dvubb" src="skins/default/filetype/rar.gif" border="0" onload="imgresize(this);" alt="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a href="viewFile.asp?ID=1556" target="_blank">点击浏览该文件</a><br/>]]></description></item><item><title>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须注意的关键点</title><link>http://taxofficer.w17.dvbbs.net/bbs/dispbbs.asp?BoardID=2&amp;ID=26305&amp;Page=1</link><author>kankanab</author><pubDate>2010-3-23 16:39:33</pubDate><description><![CDATA[文章来源：网络<br/>又到年底，且又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2009年度的财务工作做的怎样，尤其是涉税工作处理的如何，这些问题大多都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中体现出来。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不仅涉及大量的税收法规，而且与企业的会计处理密切相关，一些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很容易被企业忽视或者忽略。为了提醒纳税人注意纳税调整问题，本文将通过对收入类、扣除类和资产类调整项目进行简单阐述。 
<p><br/>　　<strong>收入类项目调整当心陷入3个误区</strong>
	</p>
	<p><br/>　　对于纳税调整，很多财税人员对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关注度不及对成本、费用类项目调整的关注度。而事实上，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往往金额较大，常见问题如下：延迟确认会计收入。我们知道，纳税收入是在会计收入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计算得来的，而且主要调整项目已经在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在设计上是基于企业会计收入的确认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的财务报表并未通过相关机构的审计，会计收入的确认并不一定完全正确，因此，企业很容易因未及时确认会计收入而造成少计纳税收入。 </p>
	<p><br/>　　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企业“预收账款”科目金额很大。对应合同、发货等情况，该预收账款应确认为会计收入，当然亦属于纳税收入。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中，由于延迟确认了会计收入，也忽略了该事项的纳税调整，事实上造成了少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 </p>
	<p><br/>　　视同销售不进行纳税调整。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由于视同销售种类比较多，企业在进行该收入类项目调整时，容易出现漏项 </p>
	<p><br/>　　条例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p>
	<p><br/>　　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将产品交予客户试用，并在账务上作借记“营业费用”；将自产产品用作礼品送给他人或作为职工福利，并在账务上作借记“管理费用”。上述事项，不仅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而且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p>
	<p><br/>　　对财政补贴收入不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国家政府部门（包含财政、科技部门、发改委、开发区管委会等等）给予企业的各种财政性补贴款项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哪个纳税年度的问题，很多企业存在错误的理解。不少企业认为，既然是国家财政性补贴，应当属于免税收入。但事实上，财政性补贴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免税收入，也可能是不征税收入，还可能是应税收入。 </p>
	<p><br/>　　财税〔2009〕87号文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具体包括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p>
	<p><br/>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补贴即属于征税收入（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当且仅当有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3个部门中的一个或多个部门明确下发文件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才属于免税收入，在计入会计收入的年度可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否则即属于应税收入，应当在取得财政补贴款项的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例如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超过3％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补贴就属于免税收入。 </p>
	<p><br/>　　对于不征税收入，还应关注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财政性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或是属于应税收入，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仅仅是时间性的差异，不征税收入并不能永久性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p>
	<p><br/>　　另外财税〔2009〕87号文还规定，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p>
	<p><br/>　　<strong>扣除类调整项目更应关注税法总体要求</strong>
	</p>
	<p><br/>　　对于成本、费用扣除类项目的纳税调整，我们除了应当对比例扣除项目及政策性限制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关注外，更应当关注税法对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的总体要求。 </p>
	<p><br/>　　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能够扣除的成本、费用首先需要满足“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的要求。否则，除税法明确规定可以扣除外，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满足上述总体要求后最终能否扣除，还需要看是否满足税法的其他规定，否则也不能扣除，需进行纳税调整，例如行政罚款、滞纳金就属于此类。 </p>
	<p><br/>　　事实上，我们通过对企业成本、费用扣除项目调整的分析、汇总后可得知，由于不满足税法对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的总体要求而进行的纳税调整金额，远远大于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项目及政策性限制扣除项目的调整金额。 </p>
	<p><br/>　　实际工作中，企业容易忽视的调整项目主要有：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以前年度发票”，甚至“假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费用违反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p>
	<p><br/>　　未实际发放工资不进行纳税调整。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资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企业计提而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能够税前列支，应进行纳税调整。 </p>
	<p><br/>　　成本归集、核算、分配不正确、不准确。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的结转遵从会计准则，企业可在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内，选择成本核算、成本结转方法，且不能随意改变。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很多企业对产品成本的归集、核算、结转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也就不符合税法的规定。成本结转金额违反真实性原则，应进行纳税调整。 </p>
	<p><br/>　　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具有合理性，否则应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一些企业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办公费用”。 </p>
	<p><br/>　　列支与经营不相关的成本、费用却不进行纳税调整。除税法明确规定外，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是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否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一些企业列支与企业经营不相关资产的折旧、代关联方支付的与企业经营不相关的费用。 </p>
	<p><br/>　　福利费余额未用完，却依然在费用中列支。国税函〔2009〕98号文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根据上述文件，福利费有余额的企业，新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当先冲减应付福利费余额，如果未冲减福利费余额而直接在费用中进行了列支，应当进行会计调整或直接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p>
	<p><br/>　　此外，企业还应当关注会议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劳务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对于会议费应当提供会议邀请函、会议纪要等支持性证据；对于劳务费列支应当申报个税，并附有签收单及身份证复印件。</p>
	<p>&nbsp;<br/>　　<strong>资产类调增项目容易忽略哪些细节</strong>
	</p>
	<p><br/>　　对于资产类调整项目，容易被企业忽视且应重点关注的调整事项主要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有差异，但对折旧、摊销不进行纳税调整。计税基础金额系能够在税收上得到补偿的金额，其与账面价值可能存在着差异，能够税前列支的折旧、摊销金额系按计税基础金额并按符合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计提的金额。由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有跨几个年度的特性，该项目调整往往容易被遗漏。 </p>
	<p><br/>　　例如，企业在2008年购买一项固定资产，但未能取得相关发票，则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零。企业2008年会计上计提了折旧，能够税前列支折旧金额为零，故应进行纳税调整；2009年，企业对该固定资产会计上继续计提折旧，能够税前列支折旧金额依然为零，应继续进行纳税调整。 </p>
	<p><br/>　　关于资产损失的列支。按照财税〔2009〕57号文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 </p>
	<p><br/>　　上述法规条文表明，企业经营发生的资产损失并非全部能够自行计算扣除，部分资产损失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列支，如果需要审批的资产损失未能获得税务部门的列支批文，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p>
	<p><br/>　　此外，除上述收入类、扣除类及资产类所列调整项目外，企业还应关注会计差错，更正可能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及诸如境外机构亏损的弥补等特殊事项的纳税调整问题。</p><br/>]]></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原创]税收评估软件</title><link>http://taxofficer.w17.dvbbs.net/bbs/dispbbs.asp?BoardID=5&amp;ID=26174&amp;Page=1</link><author>九千万</author><pubDate>2010-3-10 21:54:43</pubDate><description><![CDATA[<font face="Verdana" color="#ff0000"><strong>有用了的请反馈情况，能不能有利于工作</strong></font><br/><img title="dvubb" src="skins/default/filetype/rar.gif" border="0" onload="imgresize(this);" alt="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a href="viewFile.asp?ID=1540" target="_blank">点击浏览该文件</a><br/><br/>适合CTAIS1。1版本，<br/>使用方法：在CTAIS导出一个时间段的申报明细，一般为一全公历年度，选择行业到“行业明细”，导出数据复盖“<font face="Verdana">行业申报明细.xls”之后打开软件，双击“双击开始就行了”</font><br/>
	<div align="right"><font 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3-11 20:54:41编辑过]</font></div>
]]></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原创]税务稽查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title><link>http://taxofficer.w17.dvbbs.net/bbs/dispbbs.asp?BoardID=65&amp;ID=25810&amp;Page=1</link><author>梁野税官</author><pubDate>2010-1-21 17:58:29</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p align="center"><b>税务稽查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b></p>
	<p align="center"><b>作者：梁野税官</b></p>
	<p>电子证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倾向于狭义。广义：指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如电报、电话、传真、电子文件、电子邮件、电子聊天记录、数据库、信息卡等等。狭义：指存储于计算机系统中除计算机程序以外的一切信息资料。</p>
	<p>电子证据是产生于计算机系统或者其他类似的电子记录系统，是人为输入计算机系统或者类似设备，或者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或者信息，这些信息必须借助电、磁、光等或者其他类似介质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p>
	<p>电子证据具有：依赖性、易受破坏性、外在形式多样性、客观真实性和高科技性等特征。</p>
	<p>税务稽查中，电子证据的种类主要有：（1）财务会计核算、处理应用软件、运行环境及网络系统；（2）用于生产经营和购销的电子文件或生产经营报表、录入或扫描进计算机系统的各种凭证、报表。计算机自行运行产生的各种会计核算、税务核算的账薄、报表。（3）其他载明或保存会计核算数据硬盘、光盘、磁带、U盘及其他存储设备。</p>
	<p>一、电子证据的取证方法</p>
	<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六十四条“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p>
	<p>《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p>
	<p>《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p>
	<p align="left">《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条规定，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p>
	<p>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p>
	<p>（一）、电子证据的一般取证方法</p>
	<p>1、打印。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再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和取证人员等内容。通过打印到纸张上形成书面文件，这是最普遍、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通过打印输出形成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p>
	<p>（1）打印的内容须初始生成的。原件的形成以制作人最初形成的文字、图表、声音、图像等计算机直接打印出来的文字或图片，或者该原件的形成是在制作人最初形成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正常程序直接运行得到的；（2）打印时，取证人员必须现场监督过程，防止计算机操作人员在打印过程中修改、删除文件；（3）打印的内容，应经纳税人签章确认。</p>
	<p>2、拍照、摄像。如果该证据具有视听资料的证据意义，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面、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用。同时对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还具有增强证明力的作用。通过录像、照相等方式收集与固定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p>
	<p>（1）拍照、摄像的内容包括原件、程序的运行状态、程序运行生成的结果；（2）在没有打印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屏幕打印到屏幕上并以录像或照相加以固定。</p>
	<p>3、拷贝。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移动硬盘、光盘中。拷贝之后，应当首先进行病毒检测，及时杀毒，然后打开文件检查拷贝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拷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在取证的同时应取得备份证据，然后将其中备份证据的存储介质封存，由纳税人注明“该数据出自我单位电脑中，未经修改，数据真实”，写明“年、月、日”，盖章封存，稽查人员将封存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带回单位保存。拷贝基于电子数据易于复制或拷贝的特点，在税务稽查中，应注意以下几点：</p>
	<p>（1）取证人员应当自备计算机；（2）拷贝的内容应当是原件；（3）由于拷贝后难以区分是否经过删改，因此，拷贝时，可以将相应数据形成图片等相对难以修改的内容加以拷贝，并将内容直接拷贝在第三方可以记录操作过程的服务器。</p>
	<p>4、证据登记。证据登记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将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证据登记保存时，必须注意：</p>
	<p>（1）证据登记保全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应当严格符合法定程序，必须在调查取证程序阶段，其前提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应向当事人出具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2）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必须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的证据登记保存措施自行解除；（3）证据登记保全应在确保正确取得涉案证据的前提下，尽量不影响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p>
	<p>5、第三方面提供或签定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由网络服务商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关或鉴定人进行鉴定确认后提交对电子证据以书证或鉴定结论形式提交，作为税务稽查定案的依据，这种情况一般通过网上交易、电子邮件等形式形成的交易事项。</p>
	<p>6、公证。由于电子证据极易被破坏、一旦被破坏又难以恢复原状，所以，通过公证机构将有关证据进行公证固定是获取电子证据的有效途径之一。对操作电脑的步骤，包括电脑型号、打开电脑和进入网页的程序以及对电脑中出现的内容进行复制等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在现场监督和记录的同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由公证人员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通过公证取得电子证据，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即可直接成为稽查定案的依据。通过公证取得电子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p>
	<p>（1）公证的内容可以比较广泛，可以是一个过程，也可以是数据或以此形成的书面文件，如某复制数据过程的合法性，该复制数据的真实性等。（2）公证的内容必须与稽查定案相关。</p>
	<p>（二）、电子证据的复杂取证</p>
	<p>这主要指在电子证据被加密、删改、破坏等情况下，由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和固定的活动。</p>
	<p>1、解密。所需要的证据已经被行为人设置了密码，隐藏在文件中时，就需要对密码进行解译。找到相应的密码文件后，由专业技术人员选用相应的解除密码口令软件。解密后，将对案件有价值的文件，再按一般取证方法进行取证。在解密的过程中，必要的话，可以采取录象的方式。同时应当将被解密文件备份，以防止因解密中的操作使文件丢失或因病毒损坏。</p>
	<p>2、恢复。大多数计算机系统都有自动生成备份数据和恢复数据、剩余数据的功能，有些重要的数据库安全系统还会为数据库准备专门的备份。这些系统一般是由专门的设备、专门的操作管理组成，一般是较难篡改的。因此，对有关证据已经被修改、破坏的，可以通过对自动备份数据和已经被处理过的数据证据进行比较，或者使用软件恢复工具，恢复已被修改、破坏的证据，对已被恢复的，再按一般取证方法进行取证。</p>
	<p>无论采取那种取证方式，在固定证据后，应当现场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况。包括：①案由。②参加取证的人员姓名及职务。③取证的简要过程。主要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检查顺序等。④取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对解密、数据测试等过程也应当作出详细的记录。⑤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⑥参与取证的人员签名。</p>
	<p>二、税务稽查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应把握的几个问题</p>
	<p>一是严格依法进行各种电子证据的提取收集。为了保证电子证据通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处理，将储存在计算机内的电、磁、光记录物转换成能够让人们识别的文字、数字、符号、图形等方式来反映案件的事实，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参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所规定的收集证据的方法和程序外，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由两人以上检查人员进行提取操作，并在提取电子证据并进行文书化后的证据材料上签名，如有见证人在场的也应签名；2.必须提交关于提取电子证据过程的文字说明材料，并注意提取证据涉及到的硬盘等存贮介质上具体文件的存贮位置、文件名、文件后缀等细节；3.提取的电子证据内容来源必须与原始计算机和备份硬盘、软盘的编号一致。 </p>
	<p>二是深入细致地查找线索，全面客观调查取证。由于计算机涉税违法行为与传统的方法不同，其行为人多是受过一定教育和技术训练，具有相当技能而且熟悉计算机技术的人员。从心理角度分析，他们会想方设法利用计算机自身易篡改、伪造的特点，制造假象、隐匿或销毁证据，从而使案件更加错综复杂。为此，可以通过磁盘存储空闲空间的数据分析技术进行数据恢复，获得文件被增、删、改、复制前的状态，也可通过将收集的程序、数据和备份与当前运行的程序数据进行对比，从中发现篡改的痕迹。 </p>
	<p>三是积极利用相关人员配合协作取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操作系统的更新换代日益频繁，应用系统也因开发工具、开发人员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因此在加强计算机知识和技能培训外，还必须积极利用相关人员配合协作，从中初步了解操作系统、储存数据的硬盘位置、文件目录等等，然后开展取证工作。 </p>
	<p>四是利用科学方法，做好证据固定保全。电子证据的固定和保全，有利于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除落实专人保管外，必须考虑作案工具的环境、电子证据的备份和电子证据的知识产权问题。原则上不应将证据存放在硬盘并和原作案工具的操作系统相分离。因为计算机程序和操作系统至关重要，一旦脱离系统再安装很有可能造成软件冲突而无法读取；同时应进行证据多备份原则。首先是将证据拷贝到软盘中，再进行外接硬盘的拷贝，形成双备份；此外对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证据要依法保全和固定，防止引起知识产权的诉讼。</p>
	<p>五是税务稽查人员在取得电子证据时，要注意各项取得手段的综合运用，并结合其他证据一同取证，从而相互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后，还应特别注意，对电子证据可采性的的裁量应当考察该电子证据产生、处理的全过程：（1）电子证据取证时的运行环境，如电子证据生产的软件，程序、操作系统、网络状况是否稳定可靠，是否感染计算机病毒；（2）计算机操作者的操作方法、操作权限与电子证据收集、提取和保存的手段和程序对电子信息可靠性的影响以及被篡改、破坏的可能性；（3）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结合其他内容，判断电子证据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伪造、篡改等；（4）电子证据的可靠性认定，即除了应从电子证据其自身考察之外，还可以结合其他相关的证据及对比分析技术进行综合认定。</p>
	<p>六是稽查人员收集计算机数据等电子数据资料，应当由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由公正机关公正进行，才能作为税务行政案件定案的依据。(转载请注明作者,谢谢)</p><br/>
	<p><b>参考资料</b>：①《如何收集电子证据》 作者：叶晓龙</p>
	<p>②《完善我国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作者：徐良峰</p>
	<p>③《浅谈税务稽查电子证据的取得与固定》作者：徐锡峰</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亮点和变化点</title><link>http://taxofficer.w17.dvbbs.net/bbs/dispbbs.asp?BoardID=65&amp;ID=25801&amp;Page=1</link><author>与法同行</author><pubDate>2010-1-20 16:58:01</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br/><img title="dvubb" src="skins/default/filetype/rar.gif" border="0" onload="imgresize(this);" alt="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a href="viewFile.asp?ID=1514" target="_blank">点击浏览该文件</a><br/>
	<div align="right"><font 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1-21 13:14:26编辑过]</font></div>
]]></description></item><item><title>也谈税收业务的学习</title><link>http://taxofficer.w17.dvbbs.net/bbs/dispbbs.asp?BoardID=2&amp;ID=25798&amp;Page=1</link><author>gydspb</author><pubDate>2010-1-19 22:00:09</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p>最近在论坛溜达，颇有感慨。看到大家对税收业务这么热衷学习，自己身为一名税务工作者，却对税收业务不肯钻研，今朝有酒今朝醉，感到十分惭愧！于是乎，忙于恶补（还有自知之明）。</p>
	<p>这段时间，在准备课件的过程中，从税务人员的角度，对税收业务的学习进行了思考。与大家探讨。</p><br/>
	<p>一、现阶段的税收征管，需要精通业务吗？</p>
	<p>1．从税务机关的职能来看，税务机关作为行政管理部门或多或少的存在强权（现在强调纳税人的权利和为纳税人服务，不强调税收的强制性了），作为税务人员，大树底下好乘凉，业务精通不精通没关系，只要会点击鼠标按纳税申报数入库就行（纳税人申报不实，可以进行评估嘛，查得出查不出没关系，可以顺便喝顿老酒嘛）。</p>
	<p>2．从依法治税角度来看，计划征收和依法治税本身是对矛盾（不少高人都将两者统一，自己才疏学浅，不懂），因此，在计划征收下，业务再精，水平再高，也只是纸上谈兵（税款入库数不一定等于应缴数，人情大于法嘛，领导说了算）。毕竟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治税是我们的目标（路漫漫兮）</p>
	<p>3．从经济与税收的关系来看，经济决定税收，经济发展了，税收任务完成了，还需要高深的业务吗（税收工作不单纯靠业务，还是一门社会学呀。搞业务的，只不过是名技术工人罢了，受提拔的，大都是搞行政的）</p>
	<p>结论：业务不精，也能收到税，也能完成任务。</p><br/>
	<p>二、从事税收工作，真的不需要钻研业务吗？</p>
	<p>1．从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来讲，现在领导都重视提高干部素质，都提倡业务学习，三天一小考，五天一大考（虽然考试和实际工作是两回事，考试是把条件给你，实际工作需要你去判断条件，但毕竟要你学习啊，领导看考试成绩哦）</p>
	<p>2．从为纳税人服务来讲，纳税人一问三不知（你丢人不），或是纳税人税收业务比你精（你惭愧不）</p>
	<p>3．从税收征管角度来讲，许多税收工作没有业务的支撑是办不到的（不要让纳税人当面奉承你，背后对你嗤之以鼻）</p>
	<p>结论：懂总比不懂好，毕竟在纳税人面前有底气啊</p><br/>
	<p>三、如何进行税收业务的学习？</p>
	<p>学习方法不谈（每人都有自己的一套），我只谈4点：一是要有兴趣（不要为了学习而学习），二是要有阶段目标（结合自身条件），三是要耐得住寂寞（学习是枯燥的，比不得外面的花花世界），四是要持之以恒（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可不行）</p>
	<p>结论：话是套话，想学就学，不想学也行，要学就学个样。</p><br/>
	<p>以上纯属是个人观点，如有雷同，纯属巧合。</p>
	<p>补充一点：论坛中老师多的是，可以多请教。</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盐河畔倾情奉献:09企税汇缴宝典(初稿)</title><link>http://taxofficer.w17.dvbbs.net/bbs/dispbbs.asp?BoardID=2&amp;ID=25656&amp;Page=1</link><author>盐河畔</author><pubDate>2010-1-12 21:12:22</pubDate><description><![CDATA[<img title="dvubb" src="skins/default/filetype/rar.gif" border="0" onload="imgresize(this);" alt="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a href="viewFile.asp?ID=1499" target="_blank">点击浏览该文件</a><br/>参考云中飞同志部分课件,<br/>欢迎自带板凳,自带板砖,前来拍我,拍死不追究刑责]]></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原创]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时效（最新）</title><link>http://taxofficer.w17.dvbbs.net/bbs/dispbbs.asp?BoardID=65&amp;ID=25627&amp;Page=1</link><author>梁野税官</author><pubDate>2010-1-10 13:04:31</pubDate><description><![CDATA[<img title="dvubb" src="skins/default/filetype/rar.gif" border="0" onload="imgresize(this);" alt="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a href="viewFile.asp?ID=1498" target="_blank">点击浏览该文件</a><br/>]]></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新税收稽查工作规程个人详尽解读(作者南通王越)</title><link>http://taxofficer.w17.dvbbs.net/bbs/dispbbs.asp?BoardID=65&amp;ID=25544&amp;Page=1</link><author>盐河畔</author><pubDate>2010-1-6 17:19:20</pubDate><description><![CDATA[水平有限,敬请原谅,<img title="dvubb" src="skins/default/filetype/rar.gif" border="0" onload="imgresize(this);" alt="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a href="viewFile.asp?ID=1494" target="_blank">点击浏览该文件</a><br/>]]></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原创]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title><link>http://taxofficer.w17.dvbbs.net/bbs/dispbbs.asp?BoardID=65&amp;ID=25525&amp;Page=1</link><author>梁野税官</author><pubDate>2010-1-5 21:21:46</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nbsp;&nbsp;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b></b></p>
作者：梁野税官</b></p>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4日以国税发[2009]157号下发了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几易其稿的新《规程》共八章八十条。</p>
与原《规程》相比较，新《规程》对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主要职责、原则要求、工作步骤、工作纪律等方面规定的更加明确、具体、科学。</p>
任务明确职责扩大</b></p>
新《规程》第二条规定：“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新《规程》强调了税务稽查只能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组织实施。新《规程》对税务稽查局的职责增加了对“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把“其他涉税当事人”纳入税务稽查对象，表述更加完整、科学，同时税务稽查局除“检查处理”外，还要求“围绕检查处理开展其他相关工作”。税务稽查的职权有所扩大，对稽查工作的要求有所提高。</p>
　　原则要求更加规范</b></p>
&nbsp;&nbsp;&nbsp; 新《规程》延续了“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分工制约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回避原则”、“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原则”等一些基本原则外，第三条、第六条还分别增加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保密原则”，同时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新《规程》还明确了上下级稽查局之间、国地税稽查局之间的关系，对于国地税联合检查的涉税案件，应分别作出处理。</p>
强调回避强化纪律</b></p>
一方面新《规程》将稽查人员的回避制度放在“总则”中，体现了 “回避”制度贯穿于稽查工作的始终。新《规程》第七条规定：“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不仅把稽查回避制度与《征管法》统一起来，范围扩大、界限清晰，还明确了税务稽查局长回避的审查决定权，即税务稽查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另一方面，新《规程》增加了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工作纪律要求。新《规程》第八条规定了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作为的八种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p>
&nbsp;&nbsp;&nbsp; </b>实施分级分类稽查</b></p>
&nbsp;&nbsp;&nbsp; 新《规程》肯定和推广分级分类稽查模式，增加了分级分类稽查的内容。第十二条规定，稽查局应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并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等六个方面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p>
　　</b>四个环节更加详细</b></p>
新《规程》分章用大量篇幅，增加了大量条款对税务稽查程序、要求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体现了税务稽查工作中程序的重要性，充分体现了四个环节分离及相互制衡机制的功能发挥。</p>
新《规程》第五条规定：“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即税务稽查具体工作步骤包含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四个环节。</p>
　　一、选案。选择和确定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稽查的基础和重要环节。新《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第十六条“案源信息主要包括:（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七）社会公共信息；（八）其他相关信息。”稽查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并对所获取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将“案源信息的分类管理”列入新《规程》，不仅体现了“稽查案源信息”的重要性，还为选案的科学化提供基础。新《规程》第十八条明确了对各级稽查局设立的税收违法案件中心接收到的检举信息处理情形。稽查选案包括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人机结合选案、举报、其他部门或是上级转办、交办等。新《规程》第十九条对稽查立案制度作了较大调整，不仅稽查案件均应立案稽查，而且立案前移到了选案环节，由“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b>选案部门确定立案对象后需稽查局长批准，对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被退回后认为仍需立案的，由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必须立案。新《规程》要求建立“案件管理台帐”,而非“税务稽查实施台帐”,说明了“管理台帐”应当包括了实施、审理、执行,案件管理台帐由选案部门建立和管理，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p>
二、检查。税务检查实施是税务稽查工作的核心和关键环节。税务检查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检查之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除预先通知有碍检查外”，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稽查通知书》。税务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帐户或者储蓄存款和异地协查等方式进行。新《规程》为保护纳税人权益,规定了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可不需要送达询问通知书，其他情况应当送达询问通知书。另外推出了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的笔录予认可的规定，计算机打印字迹更加清晰，更易保存，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p>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新《规程》全文体现了重视程序和充分保护纳税人权益的理念，在检查这章节，为适用科技信息时代的要求以及国际税收发展的需要，不仅增加了“电子数据”证据调查取证的详细规定和“国际税收情报交流”的内容，取消了“纳税保证金”制度，而且稽查证据的取证方法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p>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一规定详实与《征管法》第三十八相吻合，实现了法条之间的规范统一，且新《规程则》明确了解除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措施四种情况，而《征管法》只列举了限期内缴纳税款一种情形，又一次更加充分体现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p>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p>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检查结束，税务稽查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检查资料，归集相关证据，计算补退税款，分析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新《规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管是否发现税收违法事实，检查人员均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p>
新《规程》第四十四、四十五条增加了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中止、终结检查处理的程序性规定，中止检查由稽查局局长批准；终结检查应移交审理部门审核并经报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方可终结检查，便于实际操作。</p>
三、审理。新《规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由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新《规程》为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取消了“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由专门人员负责”的规定，推出了审查部门审核、稽查局集体审理、税务局集体审理的三级审理机制，确保了审理工作严密、有序、顺利的开展。</p>
　　税务稽查审理主要包括被查对象是否准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拟定的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等内容。新《规程》审理内容增加了被查对象是否准确、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以及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的审理内容，赋予了审理更多职能，尽最大限度减少错误或失误执法，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税务行政争议。</p>
新《规程》第四十八条详细列举了审理部门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五种情形，即（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同时，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 由审理人员直接予以纠正，不必退回补正或补充，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p>
新《规程》第五十一条至五十三条增加了税务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义务和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听证权。</p>
新《规程》要求不论何种情况审理人员均需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第五十五条规定审理部门经过审核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第六十条规定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相关资料。</p>
新《规程》第五十条对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至提出审理意见的时间作了调整，由10日内延长为15日内。</p>
新《规程》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更加全面规范具体，应当包括检查范围和内容、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等主要内容，便于被查对象及时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义务。</p>
四、执行。新《规程》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明确了“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为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推行提供了依据。</p>
税务稽查文书送达后，被查对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p>
新《规程》第七十、七十一条增加了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中止、终结执行的程序性规定。</p>
案卷保管期限延长</b></p>
新《规程》第七十五条对税务稽查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同原来的15年调整为30年。同时，新《规程》第七十七条对税务稽查案卷移交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新《规程》还对税务机关人员查阅税务稽查档案的批准权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改为“稽查局长批准”。</p>此外，新《规程》第七十九条增加了签章要求，即（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font 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1-14 12:49:09编辑过]</font>
]]></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157号</title><link>http://taxofficer.w17.dvbbs.net/bbs/dispbbs.asp?BoardID=65&amp;ID=25507&amp;Page=1</link><author>青花瓷</author><pubDate>2010-1-4 19:55:13</pubDate><description><![CDATA[<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93%" align="center" border="0">
		<tbody>
			<tr>
				<td valign="center" align="middle" height="30">
					<div align="center"><span class="red14_16b">国家税务总局</span>
						<span class="style3">&nbsp;&nbsp; </span></div></td></tr>
			<tr>
				<td class="xinxi_title" valign="center">
					<div align="center"><span class="blue14_16b">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span><br/></div></td></tr>
			<tr>
				<td class="xinxi_title" valign="center" height="16">
					<hr size="1"/>
				</td></tr>
			<tr>
				<td align="middle" height="25">
					<div class="w3" align="center">国税发[2009]157号</div></td></tr>
			<tr>
				<td align="right"><span class="blue14_14b">成文日期：20090-12-24</span></td></tr>
			<tr></tr></tbody></table>
	<table height="3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93%" align="center" border="0">
		<tbody>
			<tr>
				<td align="right"><span class="w4"><a class="w5" target="_blank">字体</a>：【<a class="w5" href="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9420306.html#" target="_blank">大</a>】【<a class="w5" href="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9420306.html#" target="_blank">中</a>】【<a class="w5" href="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9420306.html#" target="_blank">小</a>】</span></td></tr></tbody></table>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95%" align="center" border="0">
		<tbody>
			<tr>
				<td class="black12_24" id="Zoom2" align="lef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br/>　　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br/><br/>　　<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国家税务总局<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r/><br/><br/>　　<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strong>税务稽查工作规程</strong><br/>　　第一章&nbsp;&nbsp; 总&nbsp; 则<br/>　　第一条&nbsp;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br/>　　第二条&nbsp;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br/>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br/>　　第三条&nbsp;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br/>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br/>　　第四条&nbsp;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br/>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br/>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br/>　　第五条&nbsp;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br/>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br/>　　第六条&nbsp;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br/>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br/>　　第七条&nbsp;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br/>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br/>　　第八条&nbsp;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br/>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br/>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br/>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br/>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br/>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br/>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br/>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br/>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br/>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br/>　　第九条&nbsp; 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br/>　　第二章&nbsp;&nbsp; 管&nbsp; 辖　　<br/>　　第十条&nbsp;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br/>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br/>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br/>　　第十一条&nbsp;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br/>　　第十二条&nbsp;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br/>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br/>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br/>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br/>　　（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br/>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br/>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br/>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br/>　　第十三条&nbsp; 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br/>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br/>　　第三章&nbsp;&nbsp; 选&nbsp; 案　　<br/>　　第十四条&nbsp; 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br/>　　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br/>　　第十五条&nbsp; 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br/>　　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br/>　　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br/>　　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br/>　　第十六条&nbsp;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br/>　　（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br/>　　（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br/>　　（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br/>　　（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br/>　　（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br/>　　（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br/>　　（七）社会公共信息；<br/>　　（八）其他相关信息。<br/>　　第十七条&nbsp;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br/>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br/>　　第十八条&nbsp;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br/>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br/>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br/>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br/>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br/>　　第十九条&nbsp;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br/>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br/>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br/>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br/>　　第二十条&nbsp;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br/>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br/>　　第四章&nbsp;&nbsp; 检&nbsp; 查　　<br/>　　第二十一条&nbsp;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br/>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br/>　　第二十二条&nbsp;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br/>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br/>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br/>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br/>　　第二十三条&nbsp;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br/>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br/>　　第二十四条&nbsp;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br/>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br/>　　第二十五条&nbsp;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br/>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br/>　　第二十六条&nbsp;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br/>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br/>　　第二十七条&nbsp;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br/>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br/>　　第二十八条&nbsp;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br/>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br/>　　第二十九条&nbsp;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br/>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br/>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br/>　　第三十条&nbsp;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br/>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br/>　　第三十一条&nbsp;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br/>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br/>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br/>　　第三十二条&nbsp; 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br/>　　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br/>　　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br/>　　第三十三条&nbsp;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br/>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br/>　　第三十四条&nbsp;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br/>　　第三十五条&nbsp; 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br/>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br/>　　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br/>　　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br/>　　第三十六条&nbs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br/>　　（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br/>　　（二）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br/>　　（三）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br/>　　（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br/>　　第三十七条&nbsp;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br/>　　（一）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br/>　　（二）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br/>　　（三）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br/>　　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br/>　　第三十八条&nbsp;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br/>　　（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br/>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br/>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br/>　　（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br/>　　第三十九条&nbsp; 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br/>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br/>　　（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br/>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br/>　　（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br/>　　第四十条&nbsp;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br/>　　第四十一条&nbsp;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br/>　　第四十二条&nbsp;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br/>　　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br/>　　（一）案件来源；<br/>　　（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br/>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br/>　　（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br/>　　（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br/>　　（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br/>　　（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br/>　　（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br/>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br/>　　（十）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br/>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br/>　　第四十三条&nbsp;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br/>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br/>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br/>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br/>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br/>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br/>　　第四十五条&nbsp;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br/>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br/>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br/>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br/>　　第五章&nbsp;&nbsp; 审&nbsp; 理　　<br/>　　第四十六条&nbsp;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br/>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br/>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br/>　　第四十七条&nbsp; 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br/>　　（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br/>　　（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br/>　　（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br/>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br/>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br/>　　（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br/>　　（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br/>　　第四十八条&nbs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br/>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br/>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r/>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br/>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br/>　　（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br/>　　第四十九条&nbsp; 《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br/>　　第五十条&nbsp;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br/>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br/>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br/>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br/>　　第五十一条&nbsp;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br/>　　（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br/>　　（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br/>　　（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br/>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br/>　　（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br/>　　（六）其他相关事项。<br/>　　第五十二条&nbsp; 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br/>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br/>　　第五十三条&nbsp;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br/>　　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br/>　　第五十四条&nbsp; 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br/>　　（一）审理基本情况；<br/>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br/>　　（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br/>　　（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br/>　　（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br/>　　（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br/>　　第五十五条&nbsp; 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br/>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br/>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br/>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br/>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br/>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br/>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br/>　　第五十六条&nbsp;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br/>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br/>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br/>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br/>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br/>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br/>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br/>　　（七）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br/>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br/>　　（九）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br/>　　第五十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br/>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br/>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br/>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br/>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br/>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br/>　　（六）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br/>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br/>　　（八）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br/>　　第五十八条&nbsp;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br/>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br/>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br/>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br/>　　（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br/>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br/>　　（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br/>　　第五十九条&nbsp; 《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br/>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br/>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br/>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br/>　　（四）检查结论；<br/>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br/>　　第六十条&nbsp;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br/>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br/>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br/>　　（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br/>　　（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br/>　　第六章&nbsp;&nbsp; 执&nbsp; 行　　<br/>　　第六十一条&nbsp; 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br/>　　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br/>　　第六十二条&nbsp; 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r/>　　第六十三条&nbsp; 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nbsp; <br/>　　第六十四条&nbsp; 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r/>　　第六十五条&nbsp; 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br/>　　第六十六条&nbsp; 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br/>　　第六十七条&nbsp;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br/>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br/>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br/>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br/>　　第六十八条&nbsp; 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br/>　　第六十九条&nbsp;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br/>　　对执行部门的移送建议，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第六十条处理。 <br/>　　第七十条&nbsp;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br/>　　（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br/>　　（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br/>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br/>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br/>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br/>　　第七十一条&nbsp; 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br/>　　第七章&nbsp;&nbsp; 案卷管理　　<br/>　　第七十二条&nbsp;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br/>　　第七十三条&nbsp;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br/>　　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br/>　　第七十四条&nbsp; 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br/>　　（一）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br/>　　（二）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br/>　　（三）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br/>　　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br/>　　第七十五条&nbsp; 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br/>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br/>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br/>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br/>　　第七十六条&nbsp; 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br/>　　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br/>　　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br/>　　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br/>　　第七十七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br/>　　第八章&nbsp;&nbsp; 附&nbsp; 则　　&nbsp;&nbsp; <br/>　　第七十八条&nbsp; 本规程相关税务文书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br/>　　第七十九条&nbsp; 本规程所称签章，区分以下情况确定：<br/>　　（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br/>　　（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br/>　　本规程所称以上、日内，包括本数。<br/>　　第八十条&nbsp; 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1日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td></tr></tbody></table>]]></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原创]英 姿</title><link>http://taxofficer.w17.dvbbs.net/bbs/dispbbs.asp?BoardID=70&amp;ID=25468&amp;Page=1</link><author>逸飞苍茫</author><pubDate>2009-12-30 19:58:12</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p>英 姿&nbsp;&nbsp;&nbsp;&nbsp; </p>
	<p>---献给巾帼女税官们</p>
	<p>无畏,是你们的真诚</p>
	<p>飘逸的长发是你们潇洒</p>
	<p>清澈美丽、纯美如此坦然</p>
	<p>你们撑着税收事业一片天</p>
	<p>税收星辰中</p>
	<p>增添着无限的光彩</p>
	<p>靓丽、是你们最美的风景线</p>
	<p>广阔的胸怀,永久地藏着真情</p><br/>
	<p>税收天空里</p>
	<p>英姿飒爽使你们成为美的化身</p>
	<p>你们把岁月写进思念之中</p>
	<p>永葆青春、顽强进取</p>
	<p>对待事业永不服输</p>
	<p>在藏蓝色的星空中</p>
	<p>你们永远是一身豪气&nbsp; </p><br/>]]></description></item></channel></rss>
